
在企业日常税务处理中,哪些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转出处理呢?
接下来就跟着小编从案例中学习吧~
案例一
A公司2021、2022年取得行政服务发票,此项服务合同中部分用于企业职工食堂。2021、2022年进项税合计分别为10.78万元、11.08万元,用于食堂的费用比例分别为56.7%、54.55%,即应转出进项税分别为6.11万元、6.05万元。
来源:西咸税稽罚﹝2024﹞4号

提醒
企业需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途做好准确划分,对应转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
当无法划清一般计税与简易、免税项目时,按销售额占比进项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二十九条
案例二
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未转出进项税额
B公司2022年12月库存商品“粉煤灰”发生非正常损失100万元,应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万元,已转出2万元,应补缴增值税11万元。
来源:济宁税稽一罚〔2024〕27号

提醒
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注意留存内部审批资料、情况说明等资料准确划分正常损失或非正常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案例三
取得不合规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C公司2021年5月取得某建筑公司开具的22张建筑服务发票,涉及进项税额20万元,发票备注栏未填写服务发生地、项目名称等,属于不合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进项转出处理。
来源:二税稽罚〔2024〕1号

提醒
企业根据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案例四
取得异常扣税凭证未转出进项税额
D公司2022年1月取得某实业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进项税额10万元(2022年1月份已申报抵扣)为异常扣税凭证,此部分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而该公司收到税务机关通知后,并未配合进项转出。
来源:黔南税三稽处〔2024〕2号

提醒
企业收到关于异常扣税凭证的通知,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避免未及时转出进项涉及滞纳金、罚款的处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
不难发现,企业容易在进项抵扣方面产生税务问题,提醒企业需未雨绸缪,快来排查进项税额是否正确抵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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