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位个人股东除了被要求补缴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外,企业所得税合计2.14亿元。
这件事有三个值得关注的点:
1、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2、股票“非交易过户”环节有哪些涉税问题?
3、金海岸公司已经注销,稽查局直接找个人股东追补个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
1.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不少上市公司的创始人、高管会选择通过持股机构(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持股机构注销、解散时,上市公司股票将作为持股机构的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个人,这中不通过交易实现股票过户的方式就是“非交易过户”,是证券相关法规中的概念。
金海岸公司就是类似情况。


为什么特地要用“非交易过户”的方式把个人股东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自然人直接持股后,在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时,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待遇,而且在以后出售股票时,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2. 股票“非交易过户”环节有哪些涉税问题?
无论在证券交易市场中如何界定,在业务性质及税法层面,“非交易过户”是有限公司在清算注销时向股东分配剩余非货币性资产的行为,实际上发生了资产所有权转移。
拟注销的公司涉税情况:
印花税: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缴纳千分之一印花税;
增值税:按近期股票交易价-买入价计算6%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按股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股票的计税基础及其他清算费用、税费后,计算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印花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09]60号
个人股东涉税情况:
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有价证券,按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投资成本后缴纳20%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拟注销公司)负责扣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金海岸公司已经注销,稽查局直接找个人股东追补个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合理?
笔者认为,稽查局向5名个人股东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全额补缴个人所得税(合计约8000万)是合理的,个人股东获得非货币性资产所得,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
但稽查局向已完成正常注销手续的河南金海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却以单位已注销为由直接向个人股东全额追缴1.3亿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
金海岸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现行税法缺少支持稽查局直接要求公司的股东代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征管条例,再加上追缴1.3亿元税款远超股东所承担的有限责任出资额,稽查局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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