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建斌
看了下面这个税务稽查案例,估计会计们要陷入迷茫,感叹做个会计真难!
企业名称:南通杰品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稽查机关: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文书:通税稽一罚[2023]55号(2023-09-04)
案情:


2018年春节后,涉案企业采购人员根据材料采购计划找到供应商上海瞰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工程所需钢材。供应商上海瞰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2月左右将价值5万元的第一批钢材送到该企业,并交付5份增值税发票。5份发票不含税金额427437.45元,税额72664.37元,价税合计500101.82元,涉案企业支付了款项8.5万元。
后来供应商上海瞰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继续供货。但是涉案企业于2018年2月将收到的5份增值税发票全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2664.37元,涉及采购成本427437.45元已于2018年度全部结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到税务稽查时,发票所列剩余金额尚未支付款项,企业一直作为应付账款核算。


税务机关的处理:
税务稽查机关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证据认为:该企业在采购的钢材未全部入库,钢材款未付全的情形下,取得了上述票、款、物不一致的涉案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虚开发票。

企业需要补缴增值税72664.3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086.51元,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41871.77元,并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金额50%的罚款(对超过5年的部分不予处罚)。
曾老师点评:


法规链接:
国务院令第587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案例中引用这一法规,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提醒企业:
看完这个案例,曾老师为那些预收部分款项,开具全额发票,以后才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企业捏一把汗。企业如果后续实际没有提供服务、销售货物就会象案例中的供应商一样被认定为虚开。
企业真是虚开吗?
这个案例虚开发票的痕迹还是很重的,核心是:后面业务没有继续开展,供应商与采购方都没有采取措施,供应商没有红冲发票,双方也非常默契地相互之间不再追究。
提醒大家:
双方业务交易双方发生了变故,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措施,有变故,双方没有任何救济行为是一种异常现象。
觉得这篇文章好就给曾老师点赞![]()
![]()
吧,觉得这篇文章有用就推荐给自己的朋友吧!
扫描下方二维码,立即抢购

大家都在关注
1
案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被处罚
热
2
热
3
热
点阅读原文,进入曾老师线上课平台!
点点赞
点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