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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案例:企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被罚2倍

【听】案例:企业“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被罚2倍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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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曾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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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老师提醒:这是厦门市税务局处理的一起典型税务案例,对企业以违法方式搞纳税筹划有警醒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厦门**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你公司提供虚假租赁合同,租赁方否认租赁关系,租赁未付租金,无法证实土地的租赁关系真实存在。你公司无法提供自产自销证明,认定你公司2017年、2018年不符合自产自销减免税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构成偷税, 少缴增值税5152231.9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0656.24元。

曾老师点评


园林绿化公司需要苗木,这家公司就租赁场地自己种植苗木。在税务稽查时出租方否认租赁关系,出租方也没有收到该公司的租金,公司也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确实有自产自销的业务存在,企业自产自销的业务属于虚构。

2、你公司取得厦门隆速科技有限公司、厦门生金太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训咨园林有限公司、厦门洁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厦门隆速科技有限公司不含税金额2912621.4元,税额87378.6元,发票份数30份;厦门生金太科技有限公司不含税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发票份数10份;厦门训咨园林有限公司不含税金额4368932.1元,税额131067.9元,发票份数45份;厦门洁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不含税金额1456310.7元,税额43689.3元,发票份数15份,以上合计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增值税普通发票。

曾老师点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法律术语。“知道”就是根据当前企业提供的信息,企业相关人员知道接受的发票属于虚开。“应当知道”就是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作为心智正常的人应该已经知道这些发票属于虚开。对于没有业务关系接受虚开发票,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定企业的责任是常见处理方式,企业管理者和财务人员应该了解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和运用场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2倍罚款,即增值税罚款10304463.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21312.4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拟对你公司的发票违法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11525776.35元。

曾老师点评


对企业偷税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对企业发票违规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由于企业存在主观故意,金额大,因此分别罚款2倍和50万的顶格罚款。

因你公司已不在注册及生产经营地址,相关人员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厦税一稽罚告〔2022〕151号)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曾老师点评


企业已经处于走逃失联状态,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违法事实、证据及依据你公司可前来我局查阅,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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