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冯梓琳 导师:廖娟
某科技公司将厂房、设备出租给某能源公司,合同约定从2021年9月起,租金每半年收取(300万元/半年),2023年9月(最后三个月)减按120万元收取。
但能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付款,科技公司按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时点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导致少缴纳税款、延迟确认收入,最后被税务机关追补税款124万元,罚款62万元。
税法规定的租金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租赁服务已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是合同约定的租赁支付时间。
案例中的租赁起始日期为2021年9月,合同中已明确付款日期,虽然实际中未能如期收到租金,但科技公司要根据约定的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一般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一次性预收租金的,则在租赁期内均摊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科技公司需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点申报企业所得税。
科技公司将应归属于2022年度的300万元租金收入核算在2023年度;同时2023年应收未收到的租金220万元未核算。造成2022年少申报所得税收入300万元,2023年少申报所得税收入220万元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九条、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规范申报租金收入并不难,但很多企业容易在这上面栽跟头,产生税务问题被税务机关罚款。
看完上述解析,不难发现在合同条款处处影响着各税种的申报,因此结合明确合同条款及细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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