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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取得地方财政奖励被追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取得地方财政奖励被追缴个人所得税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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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宋宇丹


案件详情

湖北省宜昌市税务局处罚公告显示,李某某从夷陵区财政部门取得个税奖励款未申报缴纳个税。2018年至2021年,夷陵区政府按照招商引资产业承诺,将扣缴个税地方政府分成部分,向李某某支付个税奖励款共计308万元。夷陵区政府未就该笔奖励款代扣代缴个税。

处罚结果

李某某补缴个税约62万元,同时被处以2倍罚款约124万元。李某某取得的奖励款其中2/3已收回国库。

分析

如今多地政府发放奖励时已及时履行扣缴义务,个人取得的财政奖励为税后奖励。但往昔地方财政奖励如火如荼时,发放单位与被奖励人未能充分重视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被奖励人仍存在被追缴个税与罚款的风险。



小编汇总了个人常见取得财政奖励的情形,以帮助大家判断个税处理👇


1. 科教文卫奖金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军以上单位颁发的科教文卫、技术、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税。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等。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需按“偶然所得”申报个税。

2. 专项资金

政府部门为支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用于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如博士后基地日常工作经费、科研项目资助等。专款专用的专项资金,不属于个人所得范围。

3. 安家费或生活补贴

政府部门当地或对企业引入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青年人才发放的安家费、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此类补贴需按照需按“偶然所得”申报个税。

注:此类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

4. 人才奖励

如:招商引资企业中的高管可享受按照个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支持;经地方认定的特殊人才按照个人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支持;对经认定的企业骨干、优秀人才发放固定奖励金额等。

01

以单位名义统一申请的人才奖励,政策已明确发放给个人的。按照“偶然所得”申报个税。

02

以单位名义申请,奖励发放给单位、单位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发放给个人或发放名单。此类奖励单位具备支配权,发放给个人的奖励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取得奖励的个人可参照以上情形判断纳税义务,准确、及时申报财政奖励个税避免罚款风险。

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国税函〔1998〕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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