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欣云 导师:曾建斌
近期,小编发现了个人以房屋出租抵债被税务稽查的案例:个人卢YZ将自有商业用房出租给其他个人,以抵欠款180万。

后因金融借款合同陷入民事纠纷,上述商业房产被抵押;并被税务机关就“以房屋出租收入抵偿债务涉税情况”进行核查,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及处以罚款。一起来看看吧!

📝文号:宿税一稽处〔2024〕33号;宿税一稽罚〔2024〕34号
案例详情

📝涉税情况:
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2018年抵欠170946.30元,2019年房租抵欠170946.30元,2020年1月至4月房租抵欠56982.10元。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补缴房产税合计34189.27元。
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产建筑面积477.51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建筑71064.00平方米,桃花源南区总土地面积36725平方米,对应的土地面积36725×(477.51÷71,064)=246.77平方米。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1645.14元。
2018年你泗县桃花源南区9#楼134、234商业房地产房租抵欠170946.30元, 2019年抵欠170946.30元,2020年抵欠56982.10元。2018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印花税合计285元。
财产租赁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至2020年上述应税行为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58040.85元。[个人所得税=(房租抵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1-20%)×20%]
📝处理及处罚决定:
对你上述发现问题中少申报缴纳的房产税34189.2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645.14元、印花税285元、个人所得税58040.85元予以追缴,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处50%的罚款47080.15元。
通过让渡房产使用权,以租金收入抵偿欠款,是常见的商业行为。但纳税人需就租金收入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切不可心存侥幸,触发税务警报!
政策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泗政秘〔2018〕118号;《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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