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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个人代开发票的三类个税征收方式

揭秘!个人代开发票的三类个税征收方式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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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宋宇丹

近期,不少朋友对于个人代开发票按固定税负率缴纳个税后,需自行前往税务前台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流程表达了疑惑。

事实上,这样的征收模式并非特例。在当前的税收实践中,个人代开发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每种方式各有其适用场景与规则,理解这些差异或许能帮助解开大家心中的谜团。

个税征收方式一:支付方代扣代缴

按照综合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计算方式,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个税征收方式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部分地区针对个人出租房产、出售住房申请代开发票的情形,允许实行核定征收个税。如广州、深圳等地为便于个人出租房产税负征收,针对个人出租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个税、印花税等实行综合征收,个税实际税负率低于20%。

部分地区针对代开发票涉及的多种业务类型视为临时经营所得,允许实行核定征收个税。如装卸搬运服务、建筑服务、生活服务、个人经营农副产品等,个人代开发票个税通常按0.5%-2%征收。此类核定征收业务类型呈现劳动密集型、个人经营、非连续性、成本费用难以核算等特征。

个税征收方式三:税务机关按固定预征率

预征个税、代开个人需汇算清缴

如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明确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个人需自行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已预征的个税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以上第二类个税征收方式的税负成本最低,也因而招致大量不法分子钻漏洞将劳务报酬所得变造为经营所得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行为。目前越来越多地方税务机关针对个人代开发票按照第三种方式征收。对前期已实施代开发票操作的人员,倘若日后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到前台申报个税,也无需诧异,按照实际经营收支申报即可。

▼但以上不同的个税处理方式导致以下税务问题难以明确:

1、 各地税局对于临时生产经营所得的范围界定不一;

2、 个人代开发票时已预征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需取得合规成本费用票据;

3、 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后,年终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汇缴时如何就查账与核定类经营所得汇总计算个税。

2023年全国已完成数电发票的推行,开票、受票不再困难。2024年起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正在试点逐步上线,共性税务问题将由总局统一及时制发问答并上网,确保执行规范。


小编推测


等全国统一电子税务局上线完成后,代开发票的个税处理乱象也将迎来终局。



💡目前取得个人代开发票属于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事项。对于接受代开发票的企业,应注意以下税务风险:

1、 关注业务真实性证明,留存与个人之间提供服务的协议、服务成果、银行转账记录,以防范取得虚开发票风险。目前企业接收个人服务取得代开发票超过一定额度,部分税局系统会弹出风险提示,此类企业更应关注业务真实性的核查。

2、 关注潜在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及罚款风险。若个人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准予核定征收的经营所得,实际为劳务报酬所得,企业作为支付方仍存在代扣代缴个税及罚款风险。对于定期合作且服务金额较高的个人,为降低企业风险,也可由个人设立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对接业务。由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个税,企业不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税总纳服函〔2023〕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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