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倾向于针对不同业务采取差异化的计税方式,以达到税务最优。如A项目进项充分、选择一般计税实际税负率低于3%,同样类型的B项目进项不足选择按3%简易计税。
然而,放弃减免税优惠,不等于以整个企业或以不同客户、不同销售合同为标准选择放弃与否。关于放弃减免税优惠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早有规定。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参考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留言问答,放弃免税应按照应税项目,不能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因此,企业放弃优惠应按某一项应税行为(某一类业务)选择是否适用优惠。如企业同时经营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派遣服务,针对劳务派遣业务统一选择一般计税,针对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统一选择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