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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增值税法》中的“放弃优惠”

正确理解《增值税法》中的“放弃优惠”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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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宋宇丹


《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放弃优惠的,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除外。让我们一同品味这条规定中的各项含义。

哪些优惠可以被放弃

免税

幼儿园、养老、医疗、技术转让、自产农产品等免税项目选择放弃免税的


零税率

出口企业按照规定放弃免税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如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适用免税或征税


简易
计税

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劳务派遣服务等项目选择放弃适用简易计税的

其他税收优惠,如即征即退、加计抵减、先征后返、先征后退等不适用以上放弃适用的规定,符合优惠条件即可享受。



“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的理解

月销售额小于10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也可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发票。鉴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度内可能重复出现免征或应税多种情况,《增值税法》将此排除在放弃优惠后短期内不能享受情形之外。



放弃优惠的选择标准:

按企业?按业务?按合同?


企业倾向于针对不同业务采取差异化的计税方式,以达到税务最优。如A项目进项充分、选择一般计税实际税负率低于3%,同样类型的B项目进项不足选择按3%简易计税。

然而,放弃减免税优惠,不等于以整个企业或以不同客户、不同销售合同为标准选择放弃与否。关于放弃减免税优惠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早有规定。

根据财税[2007]127号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参考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留言问答,放弃免税应按照应税项目,不能区分不同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因此,企业放弃优惠应按某一项应税行为(某一类业务)选择是否适用优惠。如企业同时经营人力资源外包与劳务派遣服务,针对劳务派遣业务统一选择一般计税,针对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统一选择简易计税。



是否选择放弃优惠


是否放弃优惠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税负影响分析:放弃减免税可能增加销项税额,但若进项税额充分,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免税。


客户需求导向:客户要求取得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时,企业需放弃免税或简易计税。若享受优惠可能导致行业准入受限(如招投标要求一般计税资质),也可主动放弃优惠。


进一步优化业务架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类型、客户要票需求、税务成本,设立不同的主体分别经营一般计税、免税/简易计税等项目,以此兼顾税务与业务需要。


综上,免税、零税率、简易计税优惠项目一经放弃36个内无法享受,企业应对整个业务类型进行综合税负、客户需求评估后作出是否放弃优惠的决策,避免错误地按业务合同或客户随意适用优惠。必要时通过业务架构的调整实现税务系统性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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