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企业常见广告发布、投放、转售等业务,其往往涉及文化事业建设费,那么以下类型是否要缴费,你又是否了解呢?
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广告
电商企业的重要广宣方式为社媒引流,表现形式为企业委托达人制作广告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或自行制作广告投入平台。
注意,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义务人指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而广告媒介指图书、报纸、杂志、互联网等①。由此可知:
1、达人发布广告:其为自然人,非缴费义务人;
2、企业发布广告:企业不持有传播平台、非广告媒介单位,仅涉及广告上传动作,实际涉费主体为短视频平台。
向加盟商平价转售广告服务
加盟店模式下的大体量电商企业,为保证广告质量及品牌调性,常向供应商集中采购广告发布服务,再向加盟商平价转售。
此类型转售广告涉及被认定提供广告代理服务,但统计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时,企业可减除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需取得合规发票)②。
因此,企业平价转售广告服务,虽易被认定为缴费义务人,但可凭发票减除集采费用,按差额缴纳。
补缴费用不涉及滞纳金、罚款
举一反三,与以上情形相反的状况则往往涉及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可参考法规检查自身涉费行为。此处提醒,文化事业建设费属于“费”,不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且历来相关法规③未明确税收惩戒措施,企业发现前期少缴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补缴时,不涉及滞纳金或罚款。
小编提醒
实务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涉及面小、减免幅度大④,在税费中对企业整体影响程度较低,但电商企业财税人员也应给予关注,避免缴费不规范引起税务机关预警,因小失大。
法规依据
①②:财税[2016]25号第一条、第三条
③:财税字[1997]95号、财税[2016]25号、税收征管法第二条
④:财税〔2019〕46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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