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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技术股东如何以技术实现实缴?

新《公司法》下,技术股东如何以技术实现实缴?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4-01-29
2
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宋宇丹   导师:廖娟

分享一则实操中技术入股的上市公司案例。

本文案例来自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何氏眼科(301103)。何氏眼科的大股东何伟先生,教授、主任医师、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自日本留学回国后创办了沈阳何氏眼科医院等医院和沈阳何氏眼镜有限公司、辽宁何氏医学院等单位。这位技术型股东按照以下步骤实现了技术入股。

1

无形资产出资作价评估

2009年9月11日,资产评估机构针对何伟个人持有的专利“干燥活性羊膜的制备方法”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2009年9月9日),评估作价646.83万元

2

股东会通过股东出资决议

2009年9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2名股东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形式的决议。其中,何伟以无形资产形式交付70万元。

3

出具《验资报告》

2009年12月17日,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何伟无形资产出资出具《验资报告》

4

知识产权变更所有权

2009年11月27日,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变更手续,变更专利权人由何伟变更为何氏有限

5

工商变更

2010年2月,何氏有限办理工商变更


相关税务处理:

以上专利评估价646.83万元。其中7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576.83万元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以上步骤完美地实现了技术入股,但未涉及税务处理。原因是何博士技术入股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彼时税务总局还未就技术入股明确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编就以上步骤增补税务处理如下:

1

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入股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个人就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经税务备案有两种递延纳税方式。

1)自行制定交税计划,最多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财税[2015]41号)

2)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财税[2016]101号)

以上适用递延纳税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

增值税

个人技术入股,属于增值税上转让无形资产应税行为,个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按1%纳税开票。

技术转让经备案可享受免税优惠,个人向税局代开“销售无形资产”免税发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纳税人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3

印花税

技术入股涉及个人与被投资企业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缴纳印花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接受实缴还需要就增加的投资额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综上,建议技术型股东的个人研发成果避免与职务发明混为一谈,在企业创设的早期实现技术出资。可以参考案例中的何博士,履行技术入股工商、税务、评估等手续实现技术出资。

法律依据:财税[2015]41号、财税[2016]101号、财税[2016]36号、《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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