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问小编,促销送赠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小编先带大家看一个稽查案例:
徐州税务局稽查一家商贸企业,检查组发现企业会以“买赠”方式组合销售货物,以客户支付正价商品价款为前提,不属于“无偿赠与”,无需视同销售确认赠品收入;同时,检查组从出库明细发现,部分客户当年未购入货物,但也获得赠送商品,检查组认为属于“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徐税稽三罚[2022]29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买赠与无偿赠送是不一样的,买赠是以消费者支付正价商品价款为前提,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赠品收入;如果消费者在没有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就能获得赠品,属于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那具体税务处理是怎么样的呢?一起看看吧~
“买赠”业务中,赠送的前提是消费者购买了商品。赠品不属于为了促销目的无偿赠送客户的情况,实质为主货物销售价格上给予客户的折扣优惠。
增值税上,发生销售折扣业务时,开具发票应将主货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如果分开来开发票,或仅在备注栏上列明,都会产生多缴纳税费的风险呢!
企业所得税上,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上,个人购买商品的同时,获取赠品,这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喔~
另外,小编在这里提醒一下,对于买赠业务,企业注意留存销售订单、赠送清单、收款凭证等资料,证明消费者是在已经发生购物行为前提下获得赠品。
如果企业以促销为目的,无偿赠送给消费者赠品,即消费者在无需购买的前提下就能获得赠品,如进店就送、扫码关注免费送、随街发放样品等,这就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啦~
增值税上,企业自产、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视同销售处理。在税务上需按销售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按未开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上,将货物用于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并确认收入。
个人所得税上,企业如果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需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
看完以上内容,不难发现,消费就送、免费赠送的税务处理大不同。大家在实际业务中,要进行区分并正确处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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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56号;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财税[2011]50号第一条;《增值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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