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雨亭 导师:廖娟
近期A公司被稽查发现存在违法税收行为,除被追征税款外,即使未分配利润,也要被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局的处罚依据是什么?若企业认为不合理,又该如何应对?
案例概况
厦门税局发现A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并已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稽查处理如下:
1
一般处理
▶增值税:交还已退税款272万元;
2
特殊处理
▶个人所得税:基于“税后利润”的40%,按照“股息、红利所得”项目(20%税率)核定A公司个人股东应缴个税,追缴A公司应代扣代缴款8.2万。公告原文如下:
通读以上公告,税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并非是A公司利用少缴税款进行利润分配,而是基于一条特殊政策,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而结合《公司法》、国税函[1997]656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产生“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公司向个人股东分配了税后利润,纳税义务时点按以下两种情况孰早确定:
公司通过往来科目将红利分配到个人股东名下,个人股东有权随时提取分红;
公司向个人股东实际支付分红。
因此,一般理解下,若本案例中A公司没有发生分红行为,个人股东其实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若A公司根据以上法规,认为核定征收个税的处理不符合客观情况,可考虑整理基本情况及法规后,与税局合法合理解释、说明。
小编提醒
提醒各企业,税务稽查本质是对税收状况的客观评价,面对稽查无需过分紧张,若稽查处理与客观情况有出入,可能存在误解误判时,企业应依法依规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来源: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你最近是否遇到了类似困惑呢?实操中又该如何面对稽查?好消息,曾老师《税务稽查的正确应对》线下面授班将于5月22日开班,欢迎报名!若你的情况特殊,还可联系小编团队出具针对性方案~
【税务稽查的正确应对】线下课程5月开班
立即扫码咨询报名详情
大家都在关注
1
12366热点问题解答汇编
热
2
法释〔2024〕4号施行,解析新税收法治边界,财务人员如何合规避险?
热
3
这些税收凭证,你知道该怎么保管吗?
热
点阅读原文,进入曾老师线上课平台!
点点赞
点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