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首违不罚”的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的要件
首违不罚”条款的核心要件在于“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及时纠正”,只有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才可适用“首违不罚”政策要求。
首次违反
一年内首次违反;
危害后果轻微
违法行为是否具体包括在“首违不罚”行为的清单目录中;
及时纠正
要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纠正。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0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3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6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8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9
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注意事项
来源: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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