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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意!这些情形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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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为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小型微利小微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因为没有学懂弄通政策规定,违规享受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情形:

1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企业名称包含分公司、分部、营业部;登记主体类型为分公司等。

2

未按规定汇总计算的总机构

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后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3

“一证多企”:拆分经营

企业及关联企业违规借用市场准入资质许可分散经营、分开纳税。


4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实际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

企业通过人为调节收入、虚列成本、违规纳税调整、虚假申报优惠等方式,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节至”300万元以下。



5

企业从业人数实际超过300人(不含本数)

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员工人数虽然没有超过300人,但加上劳务派遣用工超过300人;

企业所属纳税年度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中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超过300人等。



6

企业资产总额实际超过5000万元(不含本数)

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方式准确计算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通过不进行资产负债表重新分类等方式人为调节资产总额等。



7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或禁止类产业项目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或淘汰类产业项目的。


在此提醒相关企业,享受优惠要合规,守法经营才能走得更远。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来源:深圳税务、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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