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行为在电商企业中十分常见,小编近期发现多个电商平台被稽查案例,其中有的刷单收入能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有的却无法剔除,有的刷单收入还需视同销售处理。
这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剔除刷单收入后确定实际销售收入

税务机关通过对比企业京东店铺、天猫店铺后台销售收入数据和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发现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实际经营不匹配,两个平台2020年-2023年销售收入共9074.4万元。

因平台销售收入数据与增值税申报数据差距较大,经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得知,企业在两个平台上有大量的刷单收入,企业提供了刷单收入流水及支付给刷单人员的资金流水,两个平台刷单收入共计7057.2万元。因此2020年-2023年企业实际销售收入2017.2万元。

最终,税务机关追缴少缴增值税11.4万、城市维护建设税3979.30元、企业所得税15.6万,并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对于企业在税务检查中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文号:泰安税稽二罚〔2024〕14号
案例二
企业无法提供刷单证明
无法剔除刷单收入

徐州一家企业在天猫平台经营旗舰店,这是一家主营水果、蔬菜等农产品的电商店铺。经营模式主要有2种,以第一种模式为主。第一种是类似于提供居间服务,以收取佣金营利;第二种是买断后销售,以销售价差营利。

检查人员调取企业支付宝账单,企业承认2019年转账类目收入3.3亿元,2020年转账类目收入2.5亿元,2021年转账类目收入2.4亿元,2022年1至6月转账类目收入1.1亿元,为含刷单金额的实际销售额,扣除刷单部分后按其千分之五收取佣金。但你单位无法提供刷单相关证据,检查人员按照支付宝账单金额作为实际销售额。

企业支付宝收到货款的时间即为提供劳务并收讫销售款时间,以此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号:徐税稽一罚[2024]3号
案例三
电商平台刷单用商品
免费赠送他人未视同销售

广州一家企业开设网店“某化妆品旗舰店”销售货物,2022年1-12月期间,未申报不含税收入合计2821.3万元。采购成本已入账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销售有关的电商平台技术服务费用未入账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22年通过“刷单”提高网店交易流水,购入用于“刷单”的商品共计84.7万元(含税),免费赠送他人,“刷单”商品已发出,未申报增值税视同销售收入,采购成本未入账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处少缴税款合计562.3万元0.5倍的罚款,即罚款281.2万元。
文号:穗税稽罚〔2023〕57号

小编总结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发现,刷单收入不是实际销售货物收入,可以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无需交税,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刷单业务真实性。
包括
平台销售记录单、刷单记录表、刷单资金流转证据、生成物流信息的证据(寄空包、购买物流数据等)、说明刷单成本(请刷手、刷单平台的成本)。
同时保留发货记录、发货单等,证明刷单对应的业务无实际货物流出。
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刷单业务的证据,就会如上述案例二中的企业无法剔除刷单部分收入,这将大大增加补税成本!
另外,如果企业购入“刷单”商品,并发出货物免费赠送给“刷手”,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喔,相应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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