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宇丹
常见股权变动行为背后有哪些暗藏的税务风险?
No.1
股权转让
以下情形可能导致核定转让价格,增加转让方税务成本:
01
转让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
转让价格低于转让前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净资产,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02
转让价格低于半年内最低转让价格
税务机关将对比企业半年内发生的转让行为及价格,本次转让价格低于同一企业半年内最高转让价格(30%以上),可能被认为转让定价不公允。
03
转让前被投资企业报表净资产变动率
过高(30%以上)
易被质疑是否存在不合理的会计处理导致净资产变动过大,虚减股权转让价格。
04
账上存在非货币性资产
被投资企业存在股权、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导致企业价值溢价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达到20%),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以反映非货币资产的增值影响。
No.2
增资
以低于公司净资产价格的增资行为,将导致原股东享有的净资产减少、新股东享有的净资产超过其应享有的价值。
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将认定此类增资行为视同股权转让,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税。
但因增资环节原股东并未获得对价且通常为内部股权调整行为,也有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就此类增资行为征税。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将前期股东溢价投入的资本公积及前期经营留存收益转增为股本,个人股东与合伙企业股东需就转增取得的股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增资时,需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如果评估价值高于资产账面价值,就会产生评估增值,股东需就增值部分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No.3
减资
账上有利润,个别股东平价减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及41号公告:
有限公司股东减资取得的对价中属于累计留存收益的确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超过本金及累计留存收益的部分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股东减资从项目中退出,取得所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
小贴士
需注意,股东减资退出时,其应享有的留存收益应包含在减资退出价格中。账上有利润同时个别股东以减资形式退出,若仅收回本金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能被税务机关认为减资价格不公允。
股权调整前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股权调整计划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必要时应聘请专业税务顾问把脉看诊,排除股权调整潜藏的税务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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