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又有税务局发文,强调需从多方面把控个人代开发票风险,该票据是经营中难以规避的入账凭证类型,实务中企业要如何防范风险?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乌经税稽罚〔2022〕73号:假称租赁多台私家车跑业务,实际未向车主支付租赁费,直接到代开发票点取得发票入账,虚增公司费用。
费用列支必须基于真实业务,即使代开发票由税局开出、可通过校验,但未发生业务、或业务资料不足,则无法证明费用的合理性,也可能被认定取得虚开发票,日常凭代开发票入账时,需注意留存完整证据链。
长税稽罚﹝2023﹞6号:取得个人在税务窗口代开的租赁费发票,向个人付款时未代扣代缴,或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19年起即有税局公告,针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实操情况可能有异,但为避免税款流失,如代开发票环节只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局一般会在发票备注“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财务人员需注意审核票面信息,及时履行扣缴义务。
松税稽罚〔2023〕1号: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应由他人负担的代开发票税费,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如合作方要求取得报酬为“税后价格”,企业可考虑梳理业务涉及的税费种类,结合个人所得适用税率等,倒推测算“税前价格”,按该价款签订合同,取得金额匹配的代开发票,即可按票面金额作税前扣除。
除上述列示风险,财务人员审核代开发票时,还应警惕异地代开、变名代开、代开人能力不足等异常情况,确保票据符合税法规定。
欢迎收看曾老师直播回放“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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