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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哪些情况可以减少税收滞纳金?

干货!哪些情况可以减少税收滞纳金?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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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林欣云    导师:曾建斌

金税四期到来,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不少企业面临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情况,可愁坏了老板和财务!但也有些情况是可以减轻滞纳金负担的~接下来小编将结合案例和大家一起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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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不超过税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有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加收税款滞纳金的起止时间、计算标准。那税务机关执行时是否要遵循限制性规定呢?让我们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例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2023)苏01民终6513号)

基本案情:南京某公司经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南京市某区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69.09万,其中税款34.35万,滞纳金34.74万。但某公司不予确认超过税款本金的滞纳金3950.02元,南京税务局便起诉某公司。最终,对于某税务局一审提出的请求确认对该部分3950.02元享有破产债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②裁判要旨: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

案例二:珠海税局明确滞纳金不超过税款(珠税稽处(2023)19号)

基本案情:企业于2016年3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票25份,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及少缴税费。

②处理: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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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际业务取得虚开发票不加收滞纳金

不少企业发生真实业务,但不小心取得虚开发票,这时就要补税了。但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7]1240号)

案例: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补税不加收滞纳金(常税稽二处[2023]252号)

基本案情:企业接收的发票被证实为虚开。货款全部以银行承兑方式付清,未支付手续费,未发现资金回流,货物由业务员黄某送达,未支付运费。

处理:根据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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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前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有人问,因为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缴个税义务,补税需要交滞纳金吗?这就要看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点了

如果纳税义务时间在19年1月1日前,纳税人没有自行申报个税的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04]1199号)

如果纳税义务时间在19年1月1日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可见纳税人有自行申报个税的义务,没有及时缴纳,自然是要加收滞纳金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案例: 未扣缴个税不加收滞纳金

(七税稽一处〔2023〕2号)

基本案情:孙某与某企业在2014年4月签订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4月,孙某少缴营业税6万及附加税;孙某在2016年7-12月收取某企业87万元的借款利息,少缴纳个税合计17.4万。

处理:对个人2015年4月未缴营业税6万元及附加税,已超出税款追征期限,不予追缴;追缴2016年7-12月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7.4万。

根据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合计17.4万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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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计税方式改变导致少交税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5121号

基本案情:被稽查企业对外销售多套购入的房产,以整体收入减整体成本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转让物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并办理了代开发票纳税申报。

而税务稽查机关,要求区分每一套单独计算,认定企业少缴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并加收滞纳金。

法院判决:征管、稽查的计算方式不同,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列的少缴税情况,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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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价格之日起才能加收滞纳金

企业进行货物、不动产等交易并按交易价申报纳税,由于价格偏低被核定补税,那滞纳金加收时点如何界定呢?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

①基本案情:被稽查企业通过拍卖转让房产,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偏低,重新核定价格,要求企业补交税款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企业按拍卖价格纳税没有过错,税务机关重新核定价格新增加的应交税金才产生滞纳金,从重新核定价格应交税金生效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对企业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看完以上分析及案例,大家都清楚哪些情形可以减轻滞纳金负担了吧!有5个方面:滞纳金不超过税款;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不加收滞纳金;19年前未代扣代缴的个税、因计税方式改变导致补交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因税务机关核定价格补交的税款,从核定价格之日起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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