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小芳 导师:廖娟
经常有人问小编,向客户销售软件、受托开发软件应该怎么开票?适用什么税务政策?
该情况属于销售软件产品,按照“软件产品”开票,增值税税率为13%。
如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3%税率缴纳增值税后,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非自行研发的软件产品,如外购软件产品、仅进行汉字化处理的进口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等都不能享受。对于怎么享受,请参考理道的原创经典文章《几分钟了解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公司在某一期间向客户提供公司软件产品的使用权,客户定期付费。在此期间内,客户可以随意使用最新版本的软件而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例如网页版财务软件。
该情况属于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软件服务费”开票,增值税税率为6%。

1️⃣所定制软件的著作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属于提供软件开发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服务费”开票,增值税税率为6%,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开发和技术开发的范围存在交叉关系。如果销售方从事的是以软件为载体的创新技术开发活动,则属于技术开发范畴,可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需持相关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开具 “免税”普通发票。
注意:
如果销售方仅是在现有软件基础上进行不具有创新性的开发,或者开发的软件并非一项突破性技术改进,则不属于技术开发,不可免征增值税。
政策: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附件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财税[2011]100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优惠政策全流程指引》
销售软件、受托开发软件的增值税涉税处理是否已经明白了呢?如想了解更多软件相关的日常税务处理问题、软件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筹划,欢迎扫码添加理道廖娟老师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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