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稽查
案例分享
作者:冯梓琳
导师:廖娟
税务稽查局发现A公司在2018至2022年少申报受让土地真实交易价格,只对《土地转让协议书》上的价款进行了契税申报,存在虚假申报契税依据的行为。
案情概况
2018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协议上的受让价格为5.5亿元;同日,双方又签订另一份协议书,约定A公司承担B公司竞买土地产生的债务费用148763078.00元。2022年4月,A公司支付B公司违约金14784867.19元及因B公司缴纳的契税没有达到转让协议书约定的金额而支付给B公司的价款253068.40元。
2018年11月,A公司只对5.5亿元的交易价格申报缴纳契税,并于2019年1月31日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但A公司并未对其在另一份协议中支付债务费用及在2022年所支付的违约金和补交价款申报缴纳契税。
案例结果
理道提醒
在金税四期大数据下,财税及自然资源系统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上述A公司仅对土地转让协议书的价款申报契税的高风险行为很容易被系统识别出来。企业合规纳税越来越重要,对于节税也需要合理合法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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