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建斌
又是一年中秋国庆双节,也是对外联谊友好人士的高峰期,企业购买月饼赠送给各方面友好人士也是常规动作,购买月饼一般都能取得发票,计入业务接待费就可以了。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时候,企业需要面对税务机关的真心话大冒险:月饼出哪儿了?
看看下面这家江苏企业的案例,企业需要认真思考一下税务机关可能提出的问题。
企业名称:淮安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税务处理文书:淮税稽罚[2022]28号
税务稽查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案情介绍:
税务机关的处理:
01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1296.55元,应补缴增值税1296.55元、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元、教育费附加38.90元、地方教育附加25.93元。
02
企业将月饼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应补扣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1270*20%=2254元。
03
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罚款50%,罚款金额1127元。
曾建斌老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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