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欣云 导师:曾建斌
小编近期看到两个稽查案例,公司以房产抵债务,被税务稽查了。让我们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案例01
广西某化工公司账上反映:2020年06月30日第记-15号凭证,摘要显示:上东国际R3栋1106号房和地下室D2-055号给陈泳,会计科目:应收账款-陈泳,借方发生额为120万元。
经查实,该公司于2020年6月以房产抵偿股东雷惠宪个人债务120万元。
根据规定
该化工公司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200000.00×20%=240000.00元,已代扣代缴0元,少代扣代缴24万元。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4万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2万元。
处罚依据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桂税四稽罚﹝2025﹞3号
小编提醒
公司以房产抵偿个人股东债务,容易被认定为向股东分配利益,企业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财税〔2003〕158号)
案例02
辽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22年12月20日用自己开发的商业房及商业房附属住宅支付工程款3337721.67元,未计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地产公司存在少缴属期2022年12月增值税166886.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344.31元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款87615.20元。
处罚依据
处罚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7“(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之规定
——辽税稽 罚 〔2024〕 1 号
小编提醒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等行为,应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房产价格确认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小编总结
看完以上案例,可见企业在以房产抵偿债务时,需警惕以上雷点,快快自查你们公司有没有猜中红线吧!
金税四期已实现“不动产登记+税务数据”全联通,任何房产处置行为都将面临穿透式监管。企业唯有筑牢合规防线,方能避免“抵债一时爽,秋后算账慌”的困局。
大家都在关注
1
软件企业上演税收优惠“接力赛”,看税局如何击破违规行为!
热
2
收到项目奖励金增值税税务处理
热
3
案例:税局怎么知道电商企业偷税的?
热
学习了解更多干货内容!
点阅读原文,进入曾老师线上课平台!
点点赞
点在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