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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释〔2024〕4号,从不予行政处罚到加收滞纳金

引用法释〔2024〕4号,从不予行政处罚到加收滞纳金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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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冯梓琳    导师:廖娟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于2024320日起施行,其颁布对当前税收征管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下面通过一则最新案例来探讨。
案情概况及分析

 “阴阳合同”造成少缴税

2010年12月,林某将其拥有的100%某农业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四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金额1.57亿元,但提供给工商用于信息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金额则为0.57亿元。

稽查局经查银行流水等证实:




林某实际取得1.57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但未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申报纳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900万元及印花税8万元。

稽查局两次出具决定书

2024年6月11日,海南省税务稽查局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向林某出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需补缴税款






















仅隔6日,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增加引用法释〔2024〕4号第一条“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收入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认为林某签订“阴阳合同”转让股权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应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依据分析

尽管《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限定了行政处罚的时效,但法释〔2024〕4号所涉及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行政处罚亦有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在本案例中,《刑法》中的行政处罚时效性并未受到《税收征管法》的限制,稽查局引用法释〔2024〕4号向林某加收滞纳金。

小编提醒

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不单是从税务稽查层面全方位地重视,司法层面同样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今年3月法释〔2024〕4号公布,再到5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被正式列入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谓是在一次又一次地为本已日趋严格的税收征管环境注入了强心针。

因此,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时下税务稽查的趋势,包括最新的稽查方法、重点方向以及行业内的典型案例分析,及时发现并弥补潜在的财税漏洞,有效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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