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重组的印花税新政策(下文简称14号公告)10月1日起施行,在原财税〔2003〕18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新政变化如下:
14号公告取消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限制条件。
14号公告扩大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行政性调整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和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等多种适用场景。
14号公告明确改制重组过程中新设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中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 (股本)、资本公积,不再缴纳。
14号公告保留债权转股权等情形需缴纳印花税的规定,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的债权转股权项目可享受免征印花税。
财税〔2003〕183号仅规定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4号公告新增企业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及事业单位改制的免征情形,并明确县级以上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土地、房屋等产权调整时也免征印花税。
为支持央企、国企优化资本布局,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资产划转也可享受免税优惠。
对于改制重组前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14号公告明确,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义务且未变更计税依据的,已缴纳的印花税不再重复缴纳。

14号公告明确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需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原出资人存续”。
甲公司的股东是A和B,乙公司的股东是C和D。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若合并后原股东A、B、C、D均保留为甲公司股东,出资比例可以变动,则符合“投资主体存续”条件,享受税收优惠;若有股东退出,则不符合条件。
14号公告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