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贸易公司2022年度经营期间,通过网络销售日用品85549957.94元(不含税),所有产品均已发出,款项已全部打到支付宝账户,其中85013482.12元未开具发票,匿报销售收入共计85013482.12元,导致少缴增值税62310.46元、城建税2180.87元、教育费附加934.66元、地方教育附加623.10元。该公司后续已自行补缴增值税税款、企业所得税、附加税。
上述匿报销售收入所对应的成本未入账。该公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核成本费用总额。税局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202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855499.58元。
由于该公司在检查实施期间已预缴税款,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税局对该公司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所偷增值税、城建税处以5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