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如何合规扣除是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企业应如何确保坏账损失的扣除符合法规要求?
让我们来看看以下实操案例。
案例一
无借款合同、未追偿债权无法税前扣除
经检查,你单位在检查期间内存在其他应收款尚未追偿或追偿尚未结束,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企业提供的营业外支出情况说明,你单位于2019年将2014-2016年间转给多个自然人共计4200万借款计入营业外支出。
上述款项均无借款协议、专项申报等备查资料,且截至本次检查企业仍未追偿,直接将上述款项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应调增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200万元。
案例二
诉讼中债权未取得法律文书被纳税调增
某信用担保公司2016年核销2笔坏账:
在为甲公司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项目中,因甲公司资不抵债,虽然已于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尚未判决但考虑甲公司生产经营实际,该公司认为代为偿还的借款330万元已无法从甲公司获得补偿,故此作坏账核销。
在为乙家禽养殖公司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项目中,2016年9月,因乙公司所在地突发疫情,乙公司家禽全部捕杀做无害化处理。考虑到乙公司存在数笔大额借款无力偿还,该信用担保公司认为已代为偿还的银行借款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对担保的150万元做坏账核销处理。除了书面核销理由申请外,该核销项目未附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该担保公司对甲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应在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文书时,才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申报扣除。担保公司因乙家禽养殖公司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应在取得债务人乙家禽养殖公司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本公司做出放弃债权申明时,才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进行申报扣除。
最终,当地税务机关补征该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12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
小编总结
结合以上案例,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留存借款、销售等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涉及资金流的应留存银行转账记录以作为债权确认依据
2.
坏账核销应于约定的债务时限到期及定期追偿无果后才可确认,同时应留存书面追偿证明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规定留存坏账发生情形证明。
如: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对于以上情形,应在取得相应书面证明时才可确认坏账损失。
4.
内部确认坏账损失的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应出具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综上,对于坏账损失的确认可遵循以下流程:
01
债权到期后多次书面催收(邮件或邮寄催收函等形式)
02
若认定无法收回,则由业务部门整理债务方无力偿还的缘由及书面回复、业务资料及催收记录。若债务方属于规定中破产、注销、诉讼等情形,应保留相关情形证明
03
业务部门提出应收款无法收回的申请,公司同意其作为坏账的审批。财务部门凭审批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损失。整理损失资料应由财务部门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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