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调整了企业重组的涉税征管政策,核心变化如下:
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下同,不再重复)可以包含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只要满足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条件,该次企业合并可以适用特殊重组政策。
按照原有政策:企业合并要适用特殊重组的政策,需要合并方、被合并方、被合并企业股东方都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新政策放宽了对被合并企业股东的要求,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适用特殊重组:
1、持股5%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不含其他类型股东)都同意适用特殊重组;(有一个不同意就不符合)
2、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不含其他类型股东)都同意适用特殊重组;(有一个不同意就不符合)
3、前两项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其他不同意适用特殊重组的居民企业股东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
在一次合并中,部分居民企业股东不同意适用特殊重组,在满足特殊重组条件的情况下,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以及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1、同意采用特殊重组的部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合并到合并企业,同意适用特殊重组的居民企业股东不需要确认所得,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2、不同意采用特殊重组的部分: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合并到合并企业,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按10年分摊计入合并企业作为成本;对应的居民企业股东需要确认所得,就此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新政策出台以后,企业合并可能出现三种税务处理情况:
1、全部居民企业股东都同意采用特殊重组,被合并的企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都按特殊重组处理,被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都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2、企业合并不满足特殊重组条件(不满足其他条件,或者同意特殊重组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不满足第二项的要求),企业合并按一般重组税务处理,被合并的企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都需要就所得纳税;
3、部分居民企业股东同意采用特殊重组,另一部分居民企业股东不同意采用特殊重组,整体上还是满足特殊重组要求,该次合并分别特殊重组、一般重组两部分进行税务处理。
公告明确:“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上述应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以上各类股东持有的股权参与合并,在满足特殊重组条件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企业可以按递延纳税政策处理,对应的股东需要缴纳所得税。
举例:A和B公司的股东都是自然人,现在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满足特殊重组条件的情况下,B公司的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计入到A公司,B公司不需要经过清算缴纳所得税,但B公司的股东需要就B公司超过当初获取股权成本的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非货币出资条件的可以申请递延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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