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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招股说明书,牵出5400万税款追缴案

一份招股说明书,牵出5400万税款追缴案 理道税务合规管家
2025-05-23
0
导读:干货分享~

作者:吴佳薇 导师:廖娟


文章前言

深圳市南山区税局从一家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中发现疑点,查处该企业(M公司)个人股东交易股权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案例概况



发现疑点

01


1

导火线

M公司(境内消费品企业)招股说明书中创始人股东张某和李某的配偶在境外减持股份套现1.4亿元的信息


2

手段:

手段:利用征管软件、天眼查软件,结合企业招股说明书外部新闻报道了解M公司情况


3

疑点:

H公司为M公司香港上市搭建的控股平台,3个月前以2.1亿元收购M公司100%股权,但短期内5%的H公司股权价值1.4亿元


4

初步结论:

持股平台H公司股权定价(28亿元估值)与经营主体M公司股权定价(2.1亿元估值)不符合商业逻辑,M公司股东涉嫌以低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方式交易股权。

锁定“同股不同价”问题

02

1、横向比对历史股权交易:

2015年(亏损期):出让10%股权融资2.1亿元,整体估值21亿元

2021年初(盈利期):10%股权回购对价6600万元,整体估值6.6亿元

2021年10月(上市筹备期):100%股权转让对价2.1亿元,整体估值2.1亿元

2、纵向分析经营数据:2015-2021年M公司从亏损到年销数亿,估值理应大幅上升,股权转让价却反向下跌,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和商务交易规则。

驳回企业抗辩

03

企业解释

税局回应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低价转让是为搭建港股上市架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该项交易的对价偏低应视为有正当理由

不适用政策规定:公告列明的“正当理由”不包括“为实现境外上市,转让股东股权,构建企业股权结构”情形

股权权利不同:2021年初、2015年股东转让的是普通股,2021年10月转让的属于企业创始人限售股

税法无限售股特权:未规定限售股可低价转让,股权价值应统一按市场公允价值核定

调整定价追征税款

04

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6.6亿元,对H控股公司收购M公司股东股权活动的交易对价进行定价调整,对M公司股东作出补缴税款及利息5400余万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警示






1、定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股权转让价低于净资产份额或历史交易价,易被纳税调整;




2、信息多源交叉暴露风险:智慧税务系统与招股说明书、新闻报道、天眼查等公开数据比对,涉税漏洞难以隐藏。

小提示

借助税务风险智能自测系统,企业能够实现风险可视化,由被动关注转化为提前预警、主动防范,助您远离“秋后算账”!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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