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同比下降5.6%,非税收入同比增长11.7%。在此背景下,政府非税收入的缴纳也引起了企业的广泛关注。
01
教育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普惠政策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教育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02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税〔2020〕72号
各省市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基金方案。目前北京、广东、四川、浙江等多地已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如湖南省(按经营收入的0.6‰征收)、福建省(工业企业、外贸企业按流转税额的0.9‰缴纳,其他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9‰缴纳)等地依然继续征收。
地方存在特殊减免规定:
湖南省: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或增值税免税收入的企业免征地方水利基金
福建省: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严重亏损等困难的缴纳义务人可申请免征上一年度水利建设基金
0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各地具有各自的征收规定,如广州市优惠:
免征:符合棚户区改造条件、纳入棚户区计划管理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安置复建房住宅部分面积;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配套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普惠政策:
截止2027年12月31日,残保金分档减缴: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未达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减按50%缴纳;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以下的,减按90%缴纳。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0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50%减征;
☑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东省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50%减征(减免后实际费率为1.5%)。
06
工会经费
☑职工人数少于25人(含)的小微企业免工会经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工会经费。
综上
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充分利用非税收入减免优惠政策。
法规依据: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 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粤财税〔2019〕8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穗建规字〔2024〕3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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