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宇丹 导师:廖娟
2025年以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多地税务部门通过短信、电话及个税APP推送,要求持有境外资产的居民个人对2022-2024年境外所得开展自查补税。补税金额从十余万至上百万元不等,涵盖税款及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
个人境外所得税务征管开始显现威力。CRS信息交换覆盖全球150余个国家及地区,自动交换居民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账户余额、出售股票所得、股息、利息收入等信息)。智慧税务大数据监管下能够广泛、及时、精准地向相关异动账户人员推送税务检查信息。
常见需申报的境外所得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包括海外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人员
股权投资收益,转让境外股权或股息分红。包括个人通过BVI等离岸公司取得的此类收益
证券投资收益,美股、港股等买卖差价、股息分红;基金投资收益
注:通过港股通渠道股票出售所得暂免个税政策持续至2027年底,但股息及非港股通收益仍需申报
利息所得,境外银行存款利息
不动产出租或出售收益
其他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征税所得范畴的,如虚拟货币交易等
空壳公司(BVI等)是否属于监管范围?
答案是肯定的,通过空壳公司持有金融资产,同样难逃监管风险。
若空壳公司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收入50%以上来自股息、利息等),其账户信息将交换至实际控制人居民国税务机关。
此时离岸公司将面临境外空壳公司视同境内企业所得税风险及个人境外所得个税风险。
个人自查补税后的三大持续合规策略
01
境外所得申报常态化
◆持续申报税务成本:若继续持有境外金融账户,需逐年申报利息、分红、交易收益,并留存境外完税凭证(用于抵免)
◆申报义务:每年3月1日-6月30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APP)申报上年度境外所得
02
考虑优化境外资产持有方式
◆直接投资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转用港股通、QDII基金等国内免税渠道
◆离岸公司无实质运营的,考虑配备真实办公场所、雇佣本地员工、发生属地业务
◆转变资产持有主体,降低跨境税务成本
03
境内外薪资水平平衡
境内股东或高管避免“境内低工资+境外高工资”,否则境内外工资薪金合并后将导致税负攀升(3%-45%)。应科学安排境内外工资水平,保持合理税负。
小编提醒
全球税务透明化浪潮下,CRS与智慧税务已彻底打破信息壁垒。个人投资者需摒弃“隐匿收入”的侥幸心理,系统性梳理境外资产、留存交易凭证、动态调整架构。
☎必要时引入专家指导境外所得申报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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