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宇丹
厦门某文化传播公司2019年发生经营行为,购买方拖欠服务款项。经法院诉讼后,该厦门公司于2021年2月收取人民法院判决划拨相关业务款项68万元。
经“税务-法院”信息共享,通过法院判决文书、法院划拨款项记录、税务系统数据信息比对,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存在长期未足额开具发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向该企业罚款6000元。
>>案件号:厦集税罚〔2025〕6号
理道合规管家建议
01
法院判决赔款,其中属于业务款项的,应及时申报纳税。
02
与业务款相关的延迟付款利息,也应申报增值税。
03
财务部门需紧跟政策变化,规范税务处理,避免补税、滞纳金和罚款风险。
如何合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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