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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保险公司部分中国籍高管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使用外国护照以“外籍人员”身份申报个税:
一方面,未申报住房补贴、洗衣费等收入,违规享受了仅限外籍个人的津补贴免税政策;
另一方面,又以居民个人身份申报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
最终被税务机关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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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道税务合规管家建议
01
准确判定纳税人身份
企业应严格判断员工是否属于“居民个人”: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户籍、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即为居民个人。
本案例中,高管虽持境外永居身份,但未放弃中国国籍,仍属中国居民,无权享受外籍津补贴免税优惠。
02
规范工资薪金申报
对居民个人而言,住房补贴、洗衣费等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必须全额计入个税申报。
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须履行全员全额申报义务,避免“应扣未扣”引发连带责任。
03
注意税收优惠政策互斥性
即使符合外籍身份,专项附加扣除与外籍津补贴免税不可同时享受。企业应协助员工提前明确身份属性,并在两项优惠中合规择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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