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空山一鸣
播音:风吹麦浪

提单作为一种货权凭证,可以通过背书将提单的提货请求权从某一方(如托运人)转至另一方(如收货人)。而提单类型及背书方式也有多种,混合起来往往让一些外贸企业感到困惑。在此,为大家做一个梳理,供日后参考使用。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提单的类型不同,这次我们只谈“按是否可以转让”进行分类和梳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9条规定,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
不得转让,无需任何背书。直接指定某具名公司为收货人,该类提单的使用场景一般是向特定的公司交付重要货物。表现形式为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位载明“TO ABC CO.”或“ABC CO.”。
2.指示提单(Order B/L)
可以经过背书转让,通常在收货人栏位载明指示性的字样,承运人按指示字样交货。表现形式为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位载明“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
3.不记名提单(Bearer B/L)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又称来人提单或空白提单。也就是说谁拿到单据,谁就可以提货,流通性极强。但一旦遗失或被盗,将给买卖双方带来很大风险,实务中极少使用。表现形式为提单上的收货人Consignee栏位载明“TO BEARER”或为空白。
综上,可以转让的提单有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而需要通过背书转让的只有指示提单。

同汇票类似,指示提单背书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形式,清楚地表达背书人的意图,确保被背书人的后续操作。背书分为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背书人只签上自己的名称,但不指明被背书人是谁。提单持有人后续如果再转让时,无需再背书。空白背书提单流通性好,操作便利,实务中最为常见。
2.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
背书人除了签上自己的名称外,还要指明被背书人是谁。根据指明被背书人的形式,记名背书还可以分为记名指示背书和具名背书(有些资料上把具名背书仍然称为记名背书,本文特作区别)。

因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均不涉及背书,现以指示提单为例简要说明。
背景:卖方/托运人X将货物卖给交易对手Y,再由Y转卖给最终买方Z,X的银行是K。X从船公司拿到指示提单后,通常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根据Consignee栏位内容由不同主体背书。
情形一:
载明“TO ORDER”时,首先需由托运人X背书(等同于TO ORDER OF SHIPPER)。为了将提货权转给Y,X此时有三种背书形式:
① 只签章显示X名称。属于空白背书,Y如要再转让给Z,无需背书。
② 签章显示X名称且载明TO ORDER OF Y。属于记名指示背书,如Y需要再转让给Z,可以继续背书。
③ 签章显示X名称且载明TO Y。属于具名背书,此时Y无法再继续转让,因为前手X通过“TO谁”的形式已指定Y作为具名收货人,将提货权限定在Y,此时指示提单已失去了流通性。
情形二:
载明“TO ORDER OF Y”时,X无需背书,也就是说提单显示的是“按谁的指示”,就由该谁首次背书。这种抬头绕开了X,直接将货权先给到了Y,Y背书后可以继续转让给Z。同理,如果提单载明的是TO ORDER OF Z,那么X和Y都不需要背书。背书形式同上,不再赘述。
情形三:
载明“TO ORDER OF K BANK”时,同理应由X的银行K BANK首先背书。如K BANK采用的不是空白背书而是背书给买方银行,则买方银行还需要再次背书将提单权利转给买方。

1.背书的规范性
实务中能见到一些错误的背书做法,如下:
(1)记名提单背书。即便记名提单背书也无法转让,背书无意义。
(2)空白背书下多人背书。该做法常见于转口业务或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转卖,企业为了满足银行在为其融资时的尽调要求,展示整个流转链,每个企业都在提单后盖上了自己的名章。实际上,经指示人首次空白背书后的指示提单就等效于不记名提单,因此持有人后续再转让也无需再背书。银行的风控要求则另论。
2.记名背书的连续性
空白背书天然具有无缝连接的优点,可以无限转让下去。但记名背书时,应注意背书的前后连续性,确保被背书人的再转让需求。因此,建议转让提单的背书人和受让提单的被背书应提前沟通采用哪种背书形式,以免造成提单受让人无法再转让的尴尬。
3.背书的可行性
建议通盘考虑各当事人的立场。比如,有些银行做了融资业务,为了控制货权确实要求相关方将提单背给自己。而有些只涉及纯结算的银行,并不愿意卷入提单背书等和基础交易有关的操作。因此,提单的抬头一般按买卖双方交易合同约定执行,如未经出口地或进口地银行事先同意就将其作为提单的收货人或抬头人,有时会遭到银行的拒绝。
4.记名提单放货
根据《海商法》第71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释,无论是什么提单,承运人都应凭提单交付货物。也就是说,即便是不得转让的记名提单,承运人也必须凭单放货。但一些其他国家(比如美国)规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可以无单放货。可见,不同的适用法律将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实务中应予以高度重视,否则容易引起纠纷。
5.非货权单据的转让及背书
空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铁路运单等单据都属于非货权凭证,不可通过背书转让货权,即便背书也无意义。实务中,此类单据项下的提货,由收货人凭身份证明和到货通知向承运人提货,无需交付空运单。如需转让货权,由原收货人交回运单后通过书面形式向承运人发出改运指示,将货物转交他人。
空山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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