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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联合发文,新政说了什么?——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详解

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联合发文,新政说了什么?——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详解 华腾辉创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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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国内债券市场的公告,做到了制度统一,将交易所债券纳入可投资范围,本文将针对新政进行解读,同时就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债券市场的模

原创作者:漫谈

语音播报:风吹麦浪

【导读】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国内债券市场的公告,做到了制度统一,将交易所债券纳入可投资范围,本文将针对新政进行解读,同时就境外投资者投资国内债券市场的模式作一详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2〕第4号,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该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随后人民银行就公告中的主要内容和核心要点发布了答记者问。

公告将境外投资者可投资的境内债券范围由银行间扩展到交易所,而且统一了两个市场的规则和模式,下面我们针对原文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后续的答记者问内容作一简要分析:

【01 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核心肯定是围绕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更好地吸引境外资金参与国内市场交易,那为何选择此时点发布?其实这个事情官方从2020年就已经开始酝酿,选择此时点,估计是考虑美元持续加息,防止资金过度外流,吸引境外资金回流,以免对国际收支带来负面影响。

另外,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但境外投资者总持债规模仅为3.9万亿元人民币,占比不到3%,确实有必要加强开放的力度。

【02 可投资范围的变化有哪些?】
如上所述,本次公告将债券投资范围拓展到交易所市场,那么和银行间市场有何区别呢?

首先,交易所参与者比较广。例如保险、基金、企业乃至个人投资者都可以交易,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只能是银行、保险、券商等金融机构进场交易,个人无法参与,其他企业只能通过代理机构参与。

其次,交易模式不同。交易所市场采取集合竞价方式,通过交易系统撮合,自动完成债券交割和清算,就和买卖股票是一样的。而银行间市场交易是通过交易双方询价交易,并自行完成后续的资金交割,价格由双方协商最终确定。

第三,发行的债券不同。一般来讲,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利率债为主,债券发行的门槛较高,单笔交易金额较大,如口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而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门槛相对较低,可以包括普通的企业信用债及可转债等。

与此同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的交易除了现券买卖以外,还包括债券借贷(如回购和逆回购)、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期货等)、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03 境外投资主体是否有变化】
由于国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也是逐步的对外开放,因此投资主体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充。最早可以追溯到《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三类机构是指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中银香港和中银澳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工银亚洲、建银亚洲、花旗香港等多家)。
 
之后发的《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包括了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将范围进行了很大的扩充,包括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还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则是针对“债券通”业务,包括了“南向通”(境内机构投资香港市场)和“北向通”(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市场),投资范围与上述保持一致。

【04 涉及的金融基础设施有哪些?】
按照文中第十条“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那么文中所指的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哪些呢?
 
这里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负责提供交易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要负责银行间债券的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要负责交易所债券的交易

二是负责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负责国债、金融债、企业债、项目收益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银行间市场上所有的利率债和部分信用债的登记托管结算,即国债+利率债+部分信用债。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短融、超短融、中票、私募债(PPN)、同业存单、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信用债的登记托管结算,即信用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公司债券、可转债、分离式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托管结算,并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分托管等信用债。

【05 投资的模式有哪些?】
按照文中所述,第四条“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以及第六条“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文中说的比较笼统,下面我们来给大家简要分析一下境外机构投资国内债券市场多有哪些模式。

首先对于银行间市场来讲。
一是直接开户参与交易模式。指的是2010年下发的217号文中所包括的境外央行和港澳清算行,他们直接在中债登开立债券账户,进场参与交易,快捷效率高,和境内的银行角色完全一样。而且本身也是跨境人民币清算行,因此可以完全脱离境内银行。

二是通过结算代理人参与交易(即CIBM模式)。除了上述机构以外,其他境外机构要想参与交易可以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这里的结算代理人包括了五大国有银行、主要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城商行,以及花旗、渣打等八家外资银行。

境外机构需要与结算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由结算代理人在中债登和上清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进行后续的管理。

三是多级托管模式下银行托管。一级托管是指投资者直接在中债登开立托管账户,而多级托管是指由其他托管方在中债登开立托管户。这是国际金融市场投资普遍采取的方式。目前“债券通”已经实现了多级托管,而境内银行的多级托管仍在积极推进。这种模式下,以托管银行名义开户,减少了投资者的麻烦,且买入的债券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四是“债券通”模式,即文中所提及的互联互通。一是按照上述模式,境外机构只能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投资备案,且规定央行在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做出回复。但是在“债券通”模式下,境外机构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境内托管机构等多个机构直接向央行申请备案,同时央行会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

二是债券实行多级托管,由香港金管局CMU成员作为名义持有人在中债登和上清所开立账户,境外投资者只需在CMU开户,通过CMU系统“一点接入”境内债券市场,较为便利。三是在债券通模式下,境外机构可以在自己习惯的操作平台上(彭博和Tradeweb)直接获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情,并且直接和银行间市场上的做市商进行买卖交易。

针对交易所市场。已经备案进入银行间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持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后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模式可以参照上述银行间市场,既包括结算代理也包括多级托管和“债券通”模式,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入市程序方面,文中强调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入市,而非产品维度。对于拟备案机构及已备案机构的新增产品,无需再逐只产品备案,这实际大大简化了备案手续。对于已备案的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既可以保留现有债券账户,也可以归并至法人层面,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提供非交易过户服务。

总体而言,此次发布的公告拓展了境外投债国内债券市场可投资的范围,对于之前陆续下发的相关监管文件做了统一归纳和梳理,并简化了备案手续,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可以说又迈进了一步。

但另一方面,虽然本次拓展了交易所市场债券,但从之前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分布来看,风险更低的利率债占了95%以上比例,信用债占比很低,这可能由于其对境内企业的信用状况了解不清晰,对国内评级信任度不高。而交易所本身都属于信用债范畴,因此实际效果还有待观察。

下期预告: 美元正式进入加息通道,美债收益率也在节节攀升。人民币兑美元也呈现震荡走弱。对于外向型经济企业,现在该如何选择融资币种,如何规避汇率风险呢?详见《外向型企业融资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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