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空山一鸣
播音:风吹麦浪
【导读:国际贸易中,许多企业办理信用证业务时设定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单据类型、贸易术语不匹配。作者用典型的错误例子,阐明了应如何根据实际路线设置规范的运输节点,以满足实务和信用证要求的一致性。】
外贸企业的朋友们,大家好。一直想谈谈信用证业务中常遇到的一个问题:运输栏位、运输单据、贸易术语三者之间相互矛盾。
实务中,不管是进口还是出口,不管是银行还是企业,或多或少都碰到过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如果交易正常,你好我好大家好,各方相安无事,不规范问题也不会引起太多关注。一旦出现价格波动或质量纠纷,那么问题就来了。
对出口企业而言,单据可能会遭到开证行拒付,买方却一直不赎单;对进口企业而言,因为开出的信用证不规范,根据ISBP745预先考虑事项的规定,其作为最终指示方可能将承担责任或损失。望引起各方重视,保持信用证栏位和运输方式及路线的一致性。
01 信用证报文运输栏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开证报文MT700关于运输路线的四个栏位:44A、44E、44F、44B(因MT710转通知报文和MT720转让报文的运输栏位同MT700相同,后文不特别提及)。根据SWIFT手册的定义,它们分别是:
44A: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Dispatch from .../Place of Receipt
44E:Port of Loading/Airport of Departure
44F:Port of Discharge/Airport of Destination
44B: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For Transportation to .../Place of Delivery
也就是我们常说的44A接管地/发运地/收货地,44E起运港/起飞机场,44F卸货港/目的机场,44B最终目的地/交货地。以此为知识基础,我们再通过四个例子学习上述栏位在实务中应如何正确运用。
02 常见错误
1.错用运输单据类型
44A:美国内陆城市
44E:美国洛杉矶港
44F:深圳港
46A:要求提交提单
因为涉及从美国内陆城市运至洛杉矶港的这段运输(不管是飞机、火车、卡车),很明显至少必须使用两种运输方式。根据贸易实务,此时承运人应该出具的是多式联运单据,而非提单。即便承运人出具的是提单,但必须按信用证要求显示44A内陆发运地,确保涵盖整个运输区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联运。根据ISBP第D1.c条规定,银行将其视为多式联运单据来审核。
更正建议:只要信用证规定了内陆收货地或内陆最终目的地,则应要求提交多式联运单据。
2.运输栏位不符合常理
44E:泰国曼谷港
44F:安徽合肥
46A:要求提交提单
显然,合肥既不是临海港口,也不是内河港口,只使用船运是无法把货物运到合肥的。实务中,为了满足信用证和客户要求,船公司可能会妥协把合肥直接显示在卸货港栏位,以为出具的是“提单”,事实上却是联运。
根据ISBP第E1.a条规定,此时的提单并不满足UCP600第20条的适用条件,即仅涵盖港至港运输的区间要求。同上例一样,银行根据ISBP第D1.c条规定,将其视为多式联运单据来审核。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银行并不具备完备的地理知识,44E和44F显示的地点通常将被视为港口,而不论其实际地理类型。
更正建议:同上例,只要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栏位44F实际上是一个内陆地点,则应要求提交多式联运单据,并将内陆地点放至44B,而44F应规定一个实际可以卸货的海港或内河港。
3.运输栏位、贸易术语、单据类型互相矛盾
44B:西安某医院
45A:CIP西安咸阳机场
46A:要求提交空运单
进口商的本意是把货物最终运至西安某医院(贸易合同规定),但在45A货物描述(开证申请书)规定的是CIP西安咸阳机场。很明显,从西安机场至某医院还需要陆路运输,而CIP的地点未涵盖机场至医院这一区间,存在货损风险。
此外,空运单因格式只会显示机场至机场的信息,无法显示信用证要求的44B(除非该地点是另外一机场)。即便空运单为了满足信用证的运输区间要求而硬生生的打上44B,也无法办到。其实同第一个例子一样,应该要求多式联运单据而非空运单。
更正建议:贸易术语后的地点应该涵盖交易约定的运输区间,而报文栏位则应准确反映该区间,以保证实际运输节点和信用证规定一致。
就本例来说,如买卖双方(1)约定运至医院,报文运输栏位使用正确,但贸易术语应为CIP西安某医院,且应使用多式联运单据(空运+陆运);(2)约定仅运至咸阳机场,贸易术语和单据类型使用正确,但开证报文中不应出现44B。
4.错用运输栏位
44E:日本横滨港
44F:上海保税区仓库
根据SWIFT手册规定,44F栏位后只能是港口或机场。本例明显没有遵循手册要求,错误使用了卸货港栏位。
更正建议:应将上海保税区仓库应放在报文44B栏位,而44F应显示的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卸货港。就本例中的情形,可以推测实际运输路线应该是在上海港卸货后拉往保税仓库。实务中为了节省成本,一般不会出现港口和保税仓库分散在两地的情形。如遇上述缺失,建议应尽快和当事人联系修改。如为保税区内交易,不涉及货物的移动,则仅使用44A和44B即可,勿使用44E和44F。
上述例子均来自于实际业务,可以发现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使用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只是习惯性地看见港口就用提单,看见机场就用空运单,殊不知整个运输区间的前段或后段还包括多种运输方式。如果不加以规范和逻辑上的纠正,麻烦和风险就会悄然来到我们身边。
在此,希望本文观点能对银行和广大外贸企业、船公司等从业者工作中有所启发和帮助,避免不必要的商业纠纷和分歧。
作者:空山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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