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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跨境融资的三招“组合拳”

企业跨境融资的三招“组合拳” 华腾辉创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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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去拓展国际市场,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金融服务、产品越来越丰富。本文将为读者介绍企业出海的过程中,海外机构如何开展融资业务,模式有哪些。

导读: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去拓展国际市场,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金融服务、产品越来越丰富。本文将为读者介绍企业出海的过程中,海外机构如何开展融资业务,模式有哪些。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去海外拓展国际市场。近年来,无论是对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出口,对外工程承包亦或是对外直接投资,并购等均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

另一方面,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越来越快,金融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从最基础的跨境汇款,到跨境融资,以及汇率利率避险,乃至外汇管理的政策咨询,可以说是多维度、全方位的跨境金融服务需求。在诸多的金融产品中,跨境融资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特别是随着自贸区、跨境贷款、新型离岸贸易等新政策的不断出台,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机遇,为银行和企业的合作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说到跨境融资,广义上讲可以囊括了企业开展跨境业务各环节中所有的融资行为,包括短期的进出口贸易融资、中长期出口信贷,以及跨境并购贷款、跨境银团贷款、跨境流动资金贷款、境内外企业之间的境外放款,还有通过涉外保函、备用信用证或者风险参与协议实现增信的贷款,如内保外贷、内保直贷(内保外债)等多种形式。简而言之,跨境融资就是境内银行根据全球授信原则,为境外企业提供的各类综合性融资方案。

上文中说到,现在大量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那么必不可少的一环就是在海外设立机构,以便于其海外业务的日常运营。这个机构可以是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也可以是为了某个项目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海外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融资,特别是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融资时需要以自身的信用去获得银行的授信,并承担相应的融资成本。那么作为境内的银行有哪些手段可以帮助企业的海外公司获得融资呢?我们来梳理如下:

【01  跨境贷款】
日前,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此前华腾辉创已发文对政策做了深入解析(详见“再谈境外贷款新政——银行和企业你做好准备了吗?”),相信对于广大商业银行以及企业读者对政策的理解和应用会有极大帮助,本文不再赘述,而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即风险的考量来谈一谈。

上文中提到,境内企业的海外子公司融资,需要依靠自身的信用来获取银行授信。那么,如果子公司自身信用不足,或者刚刚设立不久,没有足够的经营现金流,未来融资还款无保证,无法获得银行足够的授信该怎么办呢?这里有三种方法解决。

一是境内母公司或者关联企业担保。这样银行在给境外子公司授信时,就会弱化对其的信用准入条件,转而重点关注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毕竟境内企业对于境内银行来讲,现场尽调方便、对经营情况更加了解,贷后管理也更充分。

二是境内企业的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提供风险缓释。即境内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存单质押给境内银行,或缴纳保证金,从而使境内银行的跨境贷款具有确定性的还款来源,弱化海外公司准入,扩大授信额度。

三是由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存单质押或缴纳保证金(通过NRA、OSA或FTN账户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模式按照外汇管理局下发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规定,都属于“其他形式跨境担保”的范畴,但从发生担保履约时资金跨境流动来看,仍存在区别。前两种属于“内外内”结构,即内(担保人境内)、外(债务人境外)、内(债权人境内)结构。发生担保履约时,银行执行担保,从境内担保人或者通过保证金/存单获得受偿,相当于银行当初跨境贷款时发生资金跨境流出,但还款时并未发生资金跨境流入。

后2017年国家外汇局又颁布新规,对原29号做了重要补充,汇发108号文《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加强审查债务人主体真实合规性,以及交易背景和资金用途,还特别强调了担保履约的规定。

第三种属于“外外内”结构,即外(担保人境外)、外(债务人境外)、内(债权人境内)结构,发生担保履约时,银行执行担保,从境外离岸账户受偿资金,相当于跨境资金流出和流入均有发生。

【02  内保外贷】
同样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规定,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即境内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境外银行(债权人)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境外银行据此为境外的企业(债务人)提供融资。

内保外贷是很常见的金融产品,也是支持境内企业海外公司融资的有效手段。当海外公司自身实力相对较弱,无法获得融资,但境内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实力强、资质好、授信充足时,就可以由境内企业依靠自身信用,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涉外保函,担保其海外公司境外融资的还款风险。通过这种手段,将海外公司的信用风险转嫁到境内银行身上,从而便于其获得境外银行的融资。

至此也许会有读者提出疑问,境内银行凭什么会开出保函,担保境外企业的还款风险呢?它对境外企业足够了解吗?还是只看作为保函申请人的境内企业风险就可以了?既然放贷款的是境外银行,那境内银行只是作为担保人还需要了解贷款用途吗?

上述汇发[2014]29号文明确规定,“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

由此来看,境内担保银行虽然没有直接发放贷款,但也必须严格审核境外企业的资质、信用风险,要审慎评估其未来是否具备确定的还款来源;对于贷款用途也要严格把握,要与开立保函时事先声明的用途保持一致。从外汇局后续出台的一系列对于内保外贷的管理要求来看,也始终保持这个态度,并愈发从严;在对各家银行开展外汇合规检查时也是重点关注的领域。

因此,即使境内企业实力很强,但海外公司无法提供足够证明其具备还款来源时,也是无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当然,这里的还款来源不仅仅指其自身生产经营的现金流,还可以包括未来的股东增资、境内分红等均可。

【03  企业跨境放款】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下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外放款是指“境内企业(金融机构除外)在核准额度内,以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为其在境外合法设立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直接放款的资金融通方式”。境外放款也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批准设立并具有外汇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进行。

也就是说,为了满足境外企业资金需求,境内的企业可以提供融资支持。当然,境内企业用于境外放款的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

如果是人民币的话,可以根据人民银行2016年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2019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构建起本外币一体化的资金集中管理平台,开启了我国本外币一体化宏观审慎管理模式。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境外放款余额+∑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2022年1月份,为了鼓励企业“走出去”,给予海外公司提供更多的融资支持,央行、外汇局先后下发文件,一是将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调整为0.5,即提高了企业境外放款上限;二是将外币境外放款余额的币种转换因子由0调整至0.5,即由过去对人民币和外币一视同仁,转为企业以外币放款将占用更多额度;三是规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同样是在1月份外汇局下发了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发试点的通知,在上海临港、广东南沙、海南洋浦以及浙江北仑四个试点地区境外放款的调节系数由0.5倍进一步提高到0.8倍。

综上所述,为了支持海外公司融资,境内的企业可以通过跨境贷款、内保外贷以及企业境外放款等多种模式与境内银行开展合作,利用自身的强大实力和优质信用资源,扩大海外公司的授信额度,降低其融资成本,更好地扬帆远航。

下期预告:随着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幅度加大,汇率“风险中性”理念的推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外汇衍生产品开展汇率风险管理,运用套期会计可以帮助企业将汇率风险管理恰当地呈现在财务报表中。详见文章“外汇套期会计助力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和财务报表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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