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空山一鸣
语音播报:邵传华
【导读】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Terms),由国际商会制定并作为惯例被广泛接受,它是买卖双方交易合同中的常见的重要条款之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人员必须清晰把握INCOTERMS的内涵,从而能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贸易条件。INCOTERMS由国际商会制定并颁布,并不定期修改与更新。本文所述涉及INCOTERMS 2010年版与2020年版的变化与比较,希望对外贸工作者有所帮助。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明确货物在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各自权利和义务的一套国际规则,从1936年第一个版本发布起,已历经8次修订迭代,目前最新版本为2020年1月1日生效的INCOTERMS 2020。通则中由3个字母组成的术语在实务中也被称为Trade Term或Price Term。
对外贸企业而言,正确理解并运用INCOTERMS不仅能够加速贸易流转,还能提前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其重要性无需多言。对银行单证人员来说,也是审单工作必不可少的技能,同时还可以指导、培训外贸企业,特别是实力较弱的中小外贸企业,提高他们的商谈营销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实现银企共赢。
INCOTERMS 2020官方出版物中的表述不太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对其相较于2010版的主要变化作一个简单总结。
|
INCOTERMS 2010 |
INCOTERMS 2020 |
A1/B1 |
卖方一般义务/买方一般义务 |
一般义务 |
A2/B2 |
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
交货/提货 |
A3/B3 |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
风险转移 |
A4/B4 |
交货/收货 |
运输 |
A5/B5 |
风险转移 |
保险 |
A6/B6 |
费用划分 |
交货/运输单据 |
A7/B7 |
通知买方/通知卖方 |
出口/进口清关 |
A8/B8 |
交货凭证/交货证据 |
查验-包装-标记 |
A9/B9 |
查验-包装-标记/货物检验 |
费用划分 |
A10/B10 |
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
通知 |
由上表对比可以看出,10项条款的名称及排列顺序有较大变化,逻辑上更符合贸易习惯,查找也更为便捷。例如,将INCOTERMS 2010中位于A5/B5的风险转移放到了A3/B3的位置,便于提前向买卖双方展示术语之间的差别和风险转移点;同时也将之前版本中散落在各条款的各项费用统一归集在A9/B9条款下,但又保留了各条款本身涉及的费用由谁承担,前后并不矛盾。
【DAT被DPU替代】
2020版术语的数量同2010版一样仍为11个,但D组中的DAT(Delivered at Terminal,运输终端交货)改为了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目的地卸货后交货),且排列顺序放在了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之后。
在2010版中,DAT是指将货物运至“运输终端”并从运输工具上卸下交由买方处置后完成交货。“运输终端”Terminal一词首次出现在INCOTERMS中,概念上较为陌生。
虽然官方给出的定义可以是任何地点,包括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公路/铁路/航空货站等,但实际上范围被限定在这些“终端”点。另外,按照一直以来贸易术语同组中卖方责任由小到大的惯常排序,负有卸货责任的DAT却比无卸货责任的DAP排序靠前,实务中着实让人疑惑和费解。因此,2020版将DAT和DAP互换了排序,从贸易实务角度更容易理解和记忆。
同时由于Terminal具有局限性,DAT还是改为了大家熟悉的Place,强调了目的地可以是真正的任何地点,不再限定于所谓的终端。为了和DAP加以区分,将卖方有卸货义务Unloaded一词放进了术语中,2020版中的DPU就此诞生。值得一提的是,DPU是唯一要求卖方在目的地负责卸货并承担费用的术语,如果卸货地不具有良好的卸货条件,卖方应考虑使用DAP。
而D组中的另外一个术语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作为所有术语的“老大哥”,排序依然不变。卖方不仅要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还得负责进口清关,实属麻烦,稳坐卖方责任最大的宝座。
【FCA中的运输单据】
FCA(Free Carrier,货交承运人)项下,理论上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风险转移,卖方只需坐等来钱即可。买方后续将自行安排运输和保险,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提单给买方。
但在贸易实务中,卖方时常有融资需求。银行通常会要求卖方提供运输单据以核实贸易真实性,特别是信用证结算时,具有货权凭证功能的提单更是银行审查的重点单据。然而在之前版本的FCA项下,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对象是买方,卖方通常拿不到提单,导致卖方融资困难。
因此,国际商会为了满足这样的特殊需求,便在A6/B6条款中规定买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由买方指示承运人签发运输单据给卖方,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该单据(汇款项下可自行寄送,托收和信用证项下通过银行传递),但是买方要承担如此操作的风险和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都是进出口公司,关注的是货物本身,至于其他的运输、保险、商检、清关等环节,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公司去处理就好。因此买卖双方都是与货运公司合作,委托货运公司将货物从合同规定的某地运往另一地。但在贸易实务中,买方或卖方也有可能不使用货运公司的运输工具,而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例如:
一般情况下,指定地点为非卖方所在地时,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则完成交货。而另外一种情况是,指定地点为卖方所在地时,卖方只要将货物装上买方自己的运输工具,则也视为完成交货,此时并没有第三方货运公司参与运输。
通常由卖方与第三方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其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此时运输工具理应有货运公司提供。但特殊情况下,卖方也有可能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将货物直接运至目的地,此时也没有第三方货运公司参与运输。
由此可见,实务中并不是所有的交易场景都必须由第三方货运公司来完成运输,运输工具也并非一定由第三方货运公司提供。因此,相较于2010版中由第三方货运公司完成运输这个前提,2020版则不再限定上述四个术语的运输工具提供方,满足了实务需求。
【保险变化】
在2010版中,如果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CIF和CIP的第A3条款均要求卖方有义务投保的最低险别为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条款ICC(C)或类似条款(即国内货物保险中的“平安险”)。而在2020版中,CIF对投保要求不变,但CIP的最低险别变为ICC(A)或类似条款(即国内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也就是说,如果使用CIP术语,卖方的投保责任加大,且需要承担因险别提升而产生的额外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新版生效后,旧版并没有失效。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熟悉不同版本的区别,并按照国际商会建议的正确格式规范书写术语的表达措辞(即术语+地点+版本),确保买卖双方传递准确的信息,避免产生歧义和风险。
下期预告:随着资本项目的陆续开放,企业跨境投资愈发活跃,对外直接投资(ODI)规模也在近年来快速增长。如何审核ODI资金来源,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也逐渐成为各家银行关注的重点。详见下篇文章:【跨境业务审计专栏】之“火眼金睛”看ODI资金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