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大数快讯
大数活动
服务超市
报告
跨企查
广告开户
APP
产业带
导航
知识体系
工具箱
产业园
更多
百科
找货源
跨境招聘
DeepSeek
首页
>
信用证统一惯例要不要修订?(下)
>
信用证统一惯例要不要修订?(下)
华腾辉创
2022-08-04
7
导读:国际商会颁布的最新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自2007年施行以来已历经十五个年头。虽然极具权威性,但某些条款和规定尚有不明确或画蛇添足之处,国内外许多银行已提出修订或再版。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
作者:空山一鸣
播音:邵传华
接上篇
各位外贸企业的同仁,正如前述,
UCP600
目前只需要动动局部手术就好,还没到全身换血的程度。不求全但求精,结合实际工作,个人建议以下几点应尽快修订。
01 删除汇票
新入职的单证人员基本上要在这个上面遇到拦路虎,汇票的使用不但让信用证的种类复杂化,而且票据法的加入更是让新手懵逼。可以说整个信用证中最捣乱的非它莫属。虽然目前开出的信用证中大多数银行还是要求了汇票,但不排除是因为习惯使然。
汇票用还是不用,这个争论由来已久,简单概括一下。支持用的,是因为信用证是遵循
UCP
等国际惯例运作,如果遇到纠纷甚至诉诸于法律,惯例就不管用了,还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如果使用了汇票,则可适用票据法,正当持票人多了一种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支持不用的,是因为一些国家会征收印花税,特别是
欧洲
国家。所以有一个现象就是欧洲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几乎只采用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就是为了规避印花税。
那么问题来了,汇票优劣均有,该如何取舍?个人认为使用汇票弊大于利。理由如下:首先,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同,造成实务操作障碍。例如汇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时,我国票据法视该票无效,而英国票据法却规定以大写为准。其次,汇票是否属于单据以及能否以汇票上的不符点拒付,似乎能在
ICC
以往的意见中找到部分答案,但还不够明晰。这类问题令人十分头大,并且业内还是争议不断,给实务带来莫大的混乱。另外,
UCP600
第
12
条
b
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明确赋予了
融资
功能,汇票的融资作用减弱了,汇票也就没那么必要了。
综上,在如此成熟的信用证体系中,在其它结算新
工具
飞速发展的
2022
年,与其一直纠结,还不如快刀斩乱麻,该舍就舍。
02 加入承付的具体时限
UCP600
只规定了开证行等有收单日后
5
个工作日的审单时限来决定是否相符交单,但没有规定明确的付款时限。
ISBP
的
B7
款似乎有到期日必须立即付款的要求,但这只针对远期证。翻遍整个内容,好像也没有规定即期证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这就容易引起争议。
在实务中,绝大多数银行都会在
5
个工作日内按时支付,但许多人却揪着
UCP
未明确规定开证行的付款时限这一点大做文章,认为开证行超过
5
个工作日未付款好像也说得通。
如果以这个逻辑,那信用证的整个付款机制就被破坏了。诚然,
UCP
和
ISBP
虽未明确提及即期证精确的付款时限,但开证行一旦确定相符交单,其责任就是立即付款,没有条件可讲。这是一个简单的因果逻辑关系,却被许多人拿来诡辩。
2007
年出台的
UCP600
在当时可能是为了让银行有更多的
时间
筹措付款头寸才未对承付期限加以数字化的明确,这样的“好心”反而成为许多银行借故迟付的借口!毕竟十五年过去了,在已然有许多金融科技新兴技术的
2022
年,银行在筹措资金效率方面显然不是问题。既然如此,修订也就简单了,建议明确规定即期证有具体的付款时限,
一目了然
。
03 顺延不可抗力期间开证行的责任
UCP600
第
36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营业中断期间如果信用证逾期,恢复营业后开证行不再承付,其实对开证行的保护有些过头了。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也是因为考虑到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不可抗力持续时间长,货物价格波动大等因素导致货值受损,促使受益人明知道在信用证下索汇无望时应尽快主动选择其它保全货物价值的措施。
与其让受益人在一个不确定持续时间的不可抗力事件中期盼着赶快结束,还不如干脆让开证行免责,直接断了受益人从开证行
收款
的念想,让受益人主动作为。
这样的条款安排表面上看似合情合理,但实际上受益人在短期不可抗力事件下的权益也被剥夺了。例如一场小规模的罢工可能只持续了
10
天,如果对如此短暂的停业导致信用证逾期也一刀切,这样的规定对受益人显然有失公平。
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个关于意外停业期间银行承担责任的有趣现象。
1998
年生效的
ISP98
的第
3.14
条对备用证开证人责任最为极端,即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的停业都会使开证人的责任自动延期到恢复营业后的第
30
日,也就是说哪怕开证人因故停业
N
年,只要重新开业,责任依然会再延续
30
日。
而
2007
年生效的
UCP600
处于另外一个极端,即只要在营业中断期间信用证逾期,开证行完全免责。然后
2009
年生效的
URDG758
第
26
条
b.i
款则采用了一个相对折中的理念,即担保人
/
反担保人的责任延长至保函原失效之日起
30
日。也就是说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受益人还是有机会索赔。
不难看出,
ICC
在越往后出台的惯例中,将各方的权力义务划分得更为均衡,考虑也更为全面、合理,这也是我非常推崇该惯例的一个原因。因此,建议
UCP600
可借鉴
URDG758
的折中理念对
36
条进行修订,将信用证的原失效日自动顺延
30
日。
手边尚有许多值得探讨是否应该修订的条款以及实务案例,限于篇幅我只提了以上
3
点,应该算是实打实的干货,希望能对外贸企业有所帮助。
END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华腾辉创
1234
内容
89
粉丝
0
关注
在线咨询
华腾辉创
1234
总阅读
0
粉丝
0
内容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