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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优化报表的供应链融资利器

国内信用证——优化报表的供应链融资利器 华腾辉创
20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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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多年来一直受到企业的青睐。本文就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历史做了简述;同时分析了有别于汇票的特点和优势,及相应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最后本文阐述了国内信用证的基础融资产
原创作者:漫谈
语音播报:风吹麦浪

【导读】国内信用证作为国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多年来一直受到企业的青睐。本文就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历史,历次政策出台的背景做了简述;同时分析了有别于汇票的特点和优势,及相应对企业的财务影响;最后本文阐述了国内信用证的基础融资产品,以及衍生出的特色模式。


国内信用证与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保理以及近年来新兴的电子确权凭证等产品一同在国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不仅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同时满足了企业的融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内贸的发展。

【01  历史沿革】

为有效解决国内贸易中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资金周转不灵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借鉴国际信用证的经验,于1997年出台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办法下发后,企业和银行之间的行为得到极大的规范,国内信用证也得到快速发展,至今全国已达到2万多亿的规模。但另一个方面,随着20年来业务的发展与变迁,各种新的场景和需求不断诞生,对该办法进行完善和修订的需求也显得越发迫切。

2016年,为更好的适应国内贸易发展新的需要,人民银行重新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同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也开始制定配套的《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上述办法相对旧版本有多处核心条款的修改,例如适用范围、期限、对于议付的界定以及转让、收费等等,可以说更加贴近于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自身规律。与办法配套的审单规则,则重点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中的多项条例,对国内信用证项下单据及相应审核标准做出了明确界定,有利于规范国内信用证操作,便于买卖双方银行把控贸易背景真实性,加强风险防范。

【02  特点】

国内信用证与票据一样是以人民币计价,可以应用于一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如运费、保险费、电费、水费、劳务费等,但相比之下也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在上述结算办法中,将国内信用证定义为“国内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相较于汇票开出之后无论是何原因,必须履行付款承诺,也就是“无因性”付款的特点相比,信用证属于“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也就是说,只有国内的卖方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去生产和发货,且所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开证银行才会履行付款承诺,这使得买卖双方均可获得同等的保护,可见其基本沿袭了国际信用证的特点和属性,是一种更公平的结算工具

可修改
一般来讲,汇票开出之后不可以进行修改,金额和期限相对固定,但国内信用证开出之后可以依据开证申请人(国内买方)、受益人(国内卖方)主客观原因,在达成一致后对信用证内容予以添加、删除或变更,因此相对比较灵活。

可分批、分期
汇票开出之后付款动作是一次性的。例如,银行开出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六个月,那么无论六个月内转让几次,到期之后,银行一次性付清1000万元。
而如果是国内信用证,则银行开出之后,六个月内卖方可以分批或分期装运货物,或提供服务,对应的开证银行也是可以分批或分期履行付款承诺。

例如,银行开出1000万元国内信用证,期限六个月,第一个月后企业发了200万元的货物,则银行可以先作出200万元的付款承诺;第三个月企业又发货500万元,银行可以再对500万元作出付款承诺。

这样的好处在于,如果企业确定在一定期限内(例如一年内)多次购买货物或服务,则可以让银行在年初先开出一个多次购买合计金额的信用证,先期锁定一年的货物,这对于十分抢手的货物特别有效。

企业会计报表
汇票开出之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会立即体现一笔“应付票据”。而目前会计准则对国内证记账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企业在开证的时候不记账,承兑后参照票据处理,计入“应付票据”。个别企业开证承兑都不记账,直到付款时冲减应付账款。

由于现在国内证大部分是开证后当天承兑,所以开证承兑后,直接记账“应付票据”,或者“应付账款”(具体可视企业审计事务所要求而定)。如果结合上述的分批、分期场景,可以对企业的报表进行一定优化。

【03  融资产品】

国内信用证从开证、到寄单、承兑、融资等各个环节均沿袭了国际信用证思路和模式,因此衍生的各类融资产品也均与后者保持一致,如买方的付款融资、卖方的议付、福费廷、打包贷款等。

虽然融资产品种类繁多,但与国际证不同的是,现实当中应用最广泛的则是国内证+福费廷的产品组合,就像泡面与火腿肠一样,二者不可分割,相辅相成。
在开证行承诺到期付款之后,国内卖方一般会立即选择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的卖断给议付银行,从而在资产负债表中将该笔应收款销掉,优化报表。由于是无追索权,议付银行买断后即使开证银行不付款,银行也不会向卖方企业追偿,因此企业可以顺利“出表”。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4年的发文,银行为企业办理福费廷业务可以不报送征信信息。也就说企业开展了福费廷融资业务,并不影响企业的征信状况,这是与票据相区别,其自身特有的优势。

在国内证+福费廷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企业需求的不断变化,很多银行又衍生出了买方付息和代理模式,以便更加适应供应链融资的新发展。

例如买方付息模式,是指卖方比较强势,虽然由银行买断其应收款,但融资的利息则由相对弱势的买方(开证申请人)来承担,从而实现其自身的全额收款。代理模式是指由买方(开证申请人)代理卖方在银行办理福费廷业务,并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可以增强卖方的体验,在其“无感”的情况下实现即期收款。如果再结合上述买方付息模式,则卖方可以真正实现“无感”且“全额”收款。

最后补充一点,正是基于国内信用证“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特点,根据银保监会201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计算银行的风险权重时,银行承兑汇票属于“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因此其信用转换系数为100%;而国内信用证则属于“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其信用转换系数为20%。

因此,相较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国内信用证大幅节约了银行的风险资本,从而提高了银行的经济利润,风险回报率优于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开展国内证的积极性大为提高。

下期预告:近期人民银行等三部委联合下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债国内债券的相关公告,扩大了投资范围,统一了相关要求。详见下篇文章《人民银行等三部委新政说了什么?——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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