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空山一鸣
播音:风吹麦浪
【导读:作者最近遇到一个信用证案例,开证行按时支付了信用证的款项,但因清算假日问题遭到了交单行索息,但索息理由却令人啼笑皆非。作者从实务角度出发,将信用证付款的注意事项进行了剖析,以供银行及外贸企业的同仁参考,防范不当操作和风险。】
大家好,这次分享一个关于信用证付款时间的实务案例。目的有二:其一,厘清信用证项下付款时间和收款时间的关系,避免含混不清引起误解;其二,给相关当事方(特别是开证行)吃颗定心丸,在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或惯例的前提下,即便遇到索息也不必太紧张,有理有据回复即可。
【一 案例经过】
国内进口商A客户于2022年4月向C银行申请,开立一笔以韩国S银行为通知行、韩国B公司为受益人的远期信用证,付款期限为货物装运日后60天。5月中旬,C银行收到S银行的相符交单,遂向S银行发出了承兑电文,付款到期日为2022年7月4日(星期一)。C银行于7.4日当天上午11时从业务系统支付了款项,清算行为美国N银行,同S银行交单面函上指示的其美元清算行一致。7.5日下午,C银行收到S银行的来报,称其收款日(7.5日)晚于承兑到期日(7.4日),需要C银行承担“迟付”利息。
C银行随即回复,7.4日是美国假日因而美元不清算。根据ISBP745第B7款规定,到期日只要是付款地银行的工作日,款项必须以立即能被使用的资金支付,而到期日当天C银行也确实支付了款项。但S银行在美元清算假日无法收到款项超出了开证行的控制范围,因此开证行无责任支付所谓的“迟付”利息。
而后,S银行继续来报,称既然承兑至确定的某天,则某天就应该收款是银行惯常做法。并且根据其内部系统的设定要求,已承兑的款项必须于当日收款,否则产生的“迟收”利息应由开证行支付。最后,经过双方几轮来回争论,以C银行取得“阶段性胜利”而暂告一段落。
【二 争执焦点】
C银行在此案例中无疑受到了一些“惊吓”,如此奇葩的索息理由让人大开眼界。不难发现,该案例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开证行付款后款项是否必须当天到账”。很显然,S银行以其内部系统是否承兑到期日当天收到款项为判断逻辑,进而是否产生利息,是荒谬的。从系统设计成如此逻辑可以反推,其背后认为当天到账的确可能是当地银行的惯常做法,但并不代表全球的银行都如此理解和操作,这不符合清算实务。
首先,在信用证业务的支付清算中,开证行和交单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是账户行关系,无法采用授权借记账户的清算模式,此时需要第三方清算行的介入。并且很多时候双方各自的清算行还不是同一家银行(很多小型银行出于规模限制、内部财务管理要求、反洗钱要求等原因,都会精简账户开立),这就使清算环节变为“四方关系”,即有两个不同的清算行参与其中。
任何一方出现状况(常见的有清算行假日、反洗钱审核、系统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都必然会影响款项到账速度。如果上述这些开证行不可掌控的状况引起的后果都由开证行承担,未免有失偏颇。
其次,且先不说交单行S内部系统如何设定收款时间和开证行C毫无半毛钱关系,UCP等惯例也从未规定收款时间。交单行S凭自己系统的设定且以当地银行的惯常做法为由就向他行索要利息,显然不妥。
综上,开证行在按惯例要求及时支付了信用证款项后,资金在途的一切非开证行可控因素引起的交单行延迟收款,均与开证行无关。
【三 实操建议】
(一)对开证行的建议
1.选择合理的清算路径
开证行在付款时有义务选择合理的清算路径加快资金清算速度,比如拉直汇路。当遇到美元清算假日时,如开证行和交单行双方均已开立香港美元清算账户,还可以选择香港作为美元清算地,以完成“曲线救国”。但应注意,香港的美元清算行多服务于香港当地银行,实务中作用有限。
2.优化按时支付的系统记录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假如上述案例中的交单行提起了诉讼或仲裁,那么开证行在应诉前可能需要准备按时支付的证据。诚然,在计算机如此普及的今天,在业务系统留痕不是什么事儿,但不排除某些银行的业务系统的支付时间存在瑕疵。
例如,7.4日当天非美元清算日,某行业务部门虽然确实在当天发起了支付行为,但头寸划转指令却没有实际发送至美国的清算行,而被截留在该行的清算部门,待7.5日美元可以清算了再将头寸支付给美国清算行,此时系统中显示的起息日已变为7.5日。这样的设定对于头寸管理来说无可厚非,但从业务层面看并不符合业务实质,也许算是个潜在风险。在此也一并提出,供同业朋友们参考。
3.注意信用证的特殊条款
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信用证有特殊条款,例如“纽约条款”,则开证行必须以信用证的规定为准,实际支付日可能会早于承兑到期日。如果开证行仍然按部就班,在承兑到期日当日支付,可能会因为美元不清算造成款项晚到账。此种情形下开证行因没有遵照该条款的要求,即便美元不清算,也还得承担利息。该类条款常出现在大宗商品开证中,因金额大,利息相应也高,更应特别小心。
(二)对交单行的建议
1.交单面函的收款路径清晰
正如前述中,美元除了可以在美国清算外,还可以在香港清算。建议交单行除了在面函中写清楚美国清算路径外,如果在香港也开有美元清算账户,可以一并列出,供开证行在某些需要的情况下选择。其他币种如有不同的清算地则同理,不再赘述。
2.设置合理的宽限期
对于交单行而言,其作为收款方希望能按时收款是人之常情,对于办理了出口融资业务的银行而言更是如此。但实务中因各种不可控因素,款项并不是每次都能在支付当天到账。基于现在全球银行实务,收款方也不可能去要求付款方必须做到付款当天就能到账。这就需要收款方应该为这类业务设置合理的宽限期,留一些冗余,千万别把自己束缚起来。
随着云计算、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飞速发展,相信将来在支付领域的运用会愈发成熟和安全,届时秒级到账也许会成为全球都认可的标准实务,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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