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墨哲
播音:风吹麦浪

近日,国家能源局为规范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事宜,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未事先明确约定使用非现金结算支付的,应使用现金结算支付,不得使用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以及业务规则、业务形式、应用场景与票据类似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企业自设电子债务凭证工具延期支付。
电网企业如确需使用承兑汇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延期支付电费的,应采取买方付息等方式承担资金成本和兑付风险,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明确支付条件。
笔者认为国家能源局为了保护发电企业(特别是中小发电企业)及时回收现金、减少融资成本而出台了此项政策,同时也可以看出,在电费结算中票据及国内证的使用还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供应链融资而兴起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被广泛使用。这类电子凭证(例如中企云链的“云信”)相比银承、国内证使用起来更加灵活,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接受这类电子凭证,并基于这类凭证为卖方或者工程的施工方提供保理以及再保理融资服务。
此次国家能源局的要求,限制了对非现金结算支付工具的使用,也表明了票据、国内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工具的使用要求越来越严格,或许这也是现在监管的信号!
其实国资委在今年5月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中要求“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
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这项要求同样限制了央企在支付中小企业时使用承兑汇票及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减少业务账期,同时也能够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能够有力帮助中小企业回收资金。
根据上述列举的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要求,笔者认为国家是在全力保护中小企业以及发电企业(特别是中小发电企业)的资金回收,降低其融资成本,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而针对银行在为央企客户办理票据、应收账款电子票据时特别要注意支付对象是否是中小企业,对于票据的账期以及融资的付费方式也应格外注意,避免与国家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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