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九天揽月
播音:风吹麦浪


某商业银行沈阳分行战略客户FS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在该行开出一笔金额为576万美元的即期进口信用证,运输单据为租船提单,从澳大利亚进口铁矿石,缴存32%开证保证金,68%占用授信额度。
得知该消息后,开证行第一时间与FS公司联系,通知其单据丢失,并从其处获知:租船协议中规定凭租船提单才能提货。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开证行就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向保全部门律师咨询,拟定采取以下措施降低风险:
1. 要求DHL公司提供快件丢失证明以及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事故证明。
2. 立即通知交单行单据丢失事件,请其洽受益人和当地DHL公司。
3.首先明确向FS公司声明该事件非我行责任,再进一步以书面形式建议FS公司立即与货运公司联系,尽早提货,控制货权,同时洽受益人办理丢失提单作废申请,并与当地货运公司沟通能否重新签发提单。
在开证行采取上述措施期间,FS公司书面反馈正与船东联系,并认为DHL应负全责。同时交单行于
1.在收到交单行确认所交单据相符的报文后,同意凭全套副本单据付汇,并列明需交单行和受益人提供单据丢失及作废的登报声明及其他材料。
2.开证行付款后将就此关卷,后续提货及其他事宜将由其直接与受益人联系解决。
1.确认全套正本交单相符并在邮寄途中丢失,标明运单号。
2.受益人承诺仅此一次交单,将不再向其他银行重复交单。
3.如开证行在有效期内收到丢失单据且根据国际惯例必须承付,开证行将保留向受益人追索已付货款的权利。

该笔案件中开证行存在如下的风险点:
1.根据UCP600第35条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承付或议付,开证行必须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途中丢失。该笔单据虽然在寄送途中丢失,如交单行确认单据相符,则作为开证行就必须承付信用证款项。
2.该笔进口信用证属于非全额保证金开证,租船协议又规定必须凭租船提单提货。提单丢失后,FS公司无法及时提货,货物还有被他人冒提的风险,企业有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能,此种情况下,FS公司不会同意付款,但开证行为维护对外信誉,将不得不根据国际惯例先行垫付敞口部分付汇资金,再进入保全程序。
3.该事件虽然责任不在开证行,但如不能妥善解决,一方面会给开证行的国际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将严重影响到银企合作,甚至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导致银行资金及名誉上的损失。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发生单据丢失事件,开证行应立即要求快递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手续,同时明确向申请人声明该事件非开证行责任,在申请人承认开证行免责,确保开证行不卷入纠纷的前提下,及时在各个关键环节向申请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所有建议和企业确认均通过书面形式,明确银企责任。
2.根据快递业的行业规定,快件在邮寄途中丢失,快递公司只承担少许有限赔偿。以为快递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是错误的,开证申请人是发生损失最终承担者,因此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是尽早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化解风险,及时联系受益人和船公司,掌握货物的状况。
作者:九天揽月 (笔名)
参考资料:1. UCP600
2.《国际结算诈骗与防范》,孙满 著
外经贸大学出版社,书号:ISBN 7-81000-9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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