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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真的让企业“先别执行PPWR”了吗?跨国集团更应该看懂Article 45(3)

欧委会真的让企业“先别执行PPWR”了吗?跨国集团更应该看懂Article 45(3) SX HUB-ESG
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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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一条关于 PPWR 的欧洲新闻很容易让人产生误会。
最近,一条关于 PPWR 的欧洲新闻很容易让人产生误会。

8月19日,Brussels Signal 刊登了一篇标题相当醒目的报道:

Commission tells member states to ignore its own new packaging rules and skip penalties

报道援引德国媒体以及一名未公开姓名的欧盟高级官员称,欧委会鼓励成员国暂时不要适用部分新规则,也不要急于实施处罚。

看到这里,很多出口企业的第一反应可能是:

PPWR是不是又延期了?

已经准备包装数据、Technical File、DoC、EPR的人,会不会做早了?

甚至有人可能因此决定:

“既然欧盟自己都在讨论调整,那我们是不是再等等?”

如果企业真的因此把整个 PPWR 项目停下来,我认为反而可能理解错了这条新闻。

因为欧盟目前出现争议的核心之一,非常具体:

跨成员国销售情况下的 EP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也就是 PPWR Article 45(3)。

它和整个 PPWR 是否继续适用,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PPWR仍然已经从 2026年8月12日开始适用。欧盟委员会8月11日发布的官方信息同样明确确认,从8月12日起 PPWR applies across the EU。

真正值得企业关注的问题其实是:

如果一家中国集团已经在欧洲设立了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多个公司,它到底还需要在欧洲每个国家重复寻找EPR授权代表吗?

这个问题,Article 45(3)就非常关键。

一、这次争议,到底争的是什么?

先看 PPWR Article 45。

Article 45(1)规定,producer 对其第一次在某成员国市场提供的包装,包括包装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承担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也就是说,EPR责任本身仍然存在。

Article 45(3)进一步针对一种比较特殊的跨境销售情况作出规定。

如果一个 producer 属于 Article 3(1)(15)(c) 或 (d) 的情况,也就是:

企业建立在一个成员国或者第三国,却直接向另一个成员国的最终用户第一次提供包装或包装产品,

那么按照现行 Article 45(3),该 producer 需要在相应成员国通过书面授权指定: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for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问题也就慢慢出现了。

假设一家德国公司从德国直接把产品卖给:

法国消费者、
意大利消费者、
西班牙消费者、
荷兰消费者……

如果按照这一机制逐国执行,企业可能需要在多个国家分别处理 EPR registration、PRO,以及当地 EP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对于大型集团来说是复杂管理问题。

对于跨境电商和规模不大的企业来说,这甚至可能成为继续做跨境销售的成本门槛。

Brussels Signal 这次报道所讨论的企业压力,很大一部分就是从这里产生的。


二、欧委会其实早就发现了这个问题

这并不是8月份突然发生的事情。

早在 2025年12月10日,European Commission 就正式提出了 COM(2025) 982。

这份提案的名字已经非常直白: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suspen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on the appointment of 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for 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欧委会在解释提案原因时明确提到,它希望降低已经建立在一个欧盟成员国的 producer,在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时承担的 EPR 行政负担。

其中 Article 2 提议暂停 PPWR Article 45(3) 的适用,时间一直到 2035年1月。

注意这里的范围。

欧委会讨论的是:

appointment of an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for EPR。

它没有因此取消整个 PPWR。

也没有取消所有 producer 的 EPR responsibility。

更没有因此取消 manufacturer 对包装 conformity assessment、Technical Documentation 和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的责任。

而且截至2026年8月31日,EUR-Lex 对这项立法程序 2025/0395/COD 显示的状态仍然是:

Ongoing。

European Parliament 的 Legislative Observatory 目前也显示该程序仍处于 Awaiting committee decision。

所以企业现在不能直接把这个 Proposal 当成已经生效的新法规。

三、这件事情对中国跨国集团反而很重要

这里出现了一个非常现实的企业场景。

假设一家中国集团已经在欧洲建立:

Germany GmbH

France SAS

Italy SRL

过去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个比较粗的说法:

“你卖德国就做德国EPR,卖法国就做法国EPR,卖意大利就做意大利EPR。”

这个说法做初步理解没有问题。

但对一家真正有欧洲组织架构的大型集团来说,继续这样判断已经不够了。

因为首先需要知道:

到底是谁在卖?

比如:

中国母公司

Germany GmbH

德国客户

以及:

中国母公司

France SAS

法国客户

它们与下面这个结构完全不同:

中国母公司

Germany GmbH 欧洲销售中心

德国 / 法国 / 意大利 / 西班牙最终用户

看起来都是“集团产品卖到欧洲”。

在 PPWR 的 producer 定义下,责任结构却可能完全不同。


四、如果欧洲每个子公司负责自己的市场,会发生什么?

假设 Germany GmbH 是一个独立法人,并且:

Germany GmbH → 德国市场

France SAS:

France SAS → 法国市场

Italy SRL:

Italy SRL → 意大利市场

那么首先应该按照每一个 legal entity 自己的 establishment 和销售流分别判断 producer。

PPWR Article 3(15)(b)本身就覆盖了:

一个 manufacturer、importer 或 distributor 建立在某成员国,并从该成员国境内第一次在同一个成员国提供包装产品的情况。

这种场景与:

Germany GmbH → 法国最终用户

是两回事。

因为后者已经跨出了 Germany GmbH 所建立的成员国。

如果德国公司直接向法国 end user 提供包装产品,就可能进入 Article 3(15)(d) 的范围。

而 Article 45(3)恰恰引用了 Article 3(15)(c) 和 (d)。

所以对于大型集团,真正应该判断的已经不能只是:

我们进入了几个欧洲国家?

更应该确认:

哪一个欧洲法人,以什么交易路径,第一次向哪一个成员国市场提供包装或者包装产品?

这一层关系确定以后,EPR责任图才真正开始清楚。


五、如果德国公司负责整个欧洲销售,情况又变了

再换一种情况。

中国集团虽然在欧洲拥有多个实体,但欧洲销售实际上主要集中在 Germany GmbH。

Germany GmbH 直接向:

法国最终用户、
意大利最终用户、
荷兰最终用户

销售产品。

这个时候 Germany GmbH 就不能简单因为“我们集团法国也有公司”,就自动认为法国公司的存在能够覆盖法国EPR。

PPWR关注的是具体交易事实。

谁签合同?

谁开票?

谁第一次向相应市场提供包装产品?

对方是 distributor,还是 end user?

货物从哪里进入市场?

哪一个 legal entity 实际承担这笔交易?

这些信息都会影响 producer 的判断。

如果 Germany GmbH 直接向法国 end user 销售,那么 Article 3(15)(d) 和 Article 45(3)就进入了重点判断范围。

这也是为什么 COM(2025) 982 对大型跨境经营企业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如果未来 Article 45(3)按照欧委会目前的提案被暂停,EU-established producer 跨成员国经营时,强制指定 EP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这一层行政要求可能大幅减轻。

但这里千万不要继续推导成:

“以后德国注册一个EPR就可以覆盖整个欧盟。”

目前没有这样的结论。


六、Article 45(3)变了,也不代表各国EPR责任消失

这里尤其值得企业管理层注意。

PPWR Article 44建立的是 producer registration 框架。

法规要求 producer 在其第一次提供包装或包装产品的相关成员国进行注册;Article 45(1)继续规定 producer 对相关包装承担 EPR。

所以未来即使 Article 45(3)真的被暂停,变化主要可能发生在:

是否强制指定当地EP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而不是简单变成:

一个国家注册,全欧洲通用。

这两件事差别非常大。

因此,大集团真正需要管理的,也就逐渐从“找多少家代理”变成了:

集团到底有多少 producer 场景。


七、跨国集团真正应该做的,是先画一张欧洲责任地图

这一点可能比马上向二十几个国家询价更重要。

如果一家中国集团已经拥有多个欧洲实体,我会更建议企业先建立一张:

EU Legal Entity & Market Flow Matrix

把欧洲实际业务放进去。

例如:

实际业务
首先判断什么
Germany GmbH → 德国客户
Germany GmbH是否为德国producer
France SAS → 法国客户
France SAS是否为法国producer
Germany GmbH → 法国最终用户
Article 3(15)(d)及45(3)
Germany GmbH → 法国经销商
继续判断法国市场谁构成producer
中国公司 → 法国最终用户
第三国producer及法国EPR要求
中国公司 → 法国进口商 → 法国市场
判断importer及后续供应链角色

然后再往下面挂:

EPR registration、PRO、AR、包装数量、包装类别、申报频次,以及需要由谁维护数据。

这样有一个很大的好处。

未来 Article 45(3)如果发生修改,集团只需要调整 AR这一层规则。

前面已经建立的:

legal entity、

market flow、

producer mapping、

包装数据、

国家责任、

申报数据

仍然可以继续使用。

这才是大型集团做欧洲包装合规时比较稳定的底层结构。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

很多中国企业口中的“欧洲分公司”,法律结构并不完全一样。

有些是真正独立的 GmbH、SAS、SRL 等 legal entity。

有些只是 branch。

还有一些只是销售办公室或者集团内部运营单位。

PPWR使用的是 manufacturer、importer、distributor、producer 以及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等法律概念。

所以不能简单看到“法国有办公室”,就默认法国已经存在一个独立 producer。


八、回到这次新闻:PPWR到底有没有延期?

看到这里,其实答案已经比较清楚了。

没有。

PPWR Article 71 至今仍然明确规定:

Regulation (EU) 2025/40 applies from 12 August 2026。

欧盟委员会在2026年8月11日发布的官方公告也再次确认:

From 12 August, the PPWR applies across the EU.

这次引起讨论的新闻,不能简单翻译成:

“欧盟PPWR延期了。”

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

PPWR已经进入适用阶段。

与此同时,跨境EPR体系中一个非常具体的制度设计——Article 45(3)关于EPR 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的强制要求——正在面临调整,而且欧委会已经正式提交修改提案。

另外,PPWR Article 68 本来就规定成员国最迟应在 2027年2月12日制定违反PPWR时适用的处罚规则。法规适用时间、具体义务时间、成员国处罚机制时间,本身就不完全重合。

所以我们更不建议企业因为看到一条“暂停处罚”或者“欧委会准备修改”的新闻,就把已经启动的PPWR工作全部停下来。


九、我们反而鼓励企业现在认真把PPWR做起来

PPWR以后一定还会变化。

Article 45(3)可能调整。

一些 implementing acts、delegated acts 和官方 guidance 还会陆续完善。

不同成员国的 EPR 执行也仍然需要持续观察。

但企业现在整理包装材料、包装BOM、供应商证据,确认 manufacturer / importer / producer,建立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和 DoC 所需的底层数据,这些工作并不会因为一次 Article 45(3)调整就失去价值。

对于大型集团尤其如此。

越早把:

欧洲法人 → 销售路径 → 国家 → producer → 包装 → EPR → 数据责任

这条链路理顺,后面的法规调整反而越容易处理。

所以这次新闻真正值得我们看到的,不是“PPWR终于可以等等了”。

而是:

欧洲已经开始进入PPWR真实实施阶段。

到了这个阶段,法规文本、成员国执行、跨境商业模式之间的问题开始真正暴露出来,后续规则也会持续校正。

企业需要做的是跟着官方规则调整自己的执行路径,同时保留可以长期维护的数据和责任架构。

PPWR没有延期。

对于已经进入欧洲市场,尤其拥有多个欧洲主体、多国家销售和复杂供应链的大型企业,我们仍然建议尽早完成适用性判断和基础合规工作,并持续关注 Article 45(3)以及各成员国EPR执行规则的后续变化。

如果你们正在判断:

欧洲多个子公司应该分别由谁承担EPR;

一个欧洲总部跨境销售到多个国家应该怎么处理;

现有EPR注册和PPWR Article 45之间怎样衔接;

或者集团的包装、Technical File、DoC应该怎样统一管理,

也欢迎与 SX HUB 联系,我们可以结合企业真实的 legal entity、交易流和包装数据一起判断。

SX HUB|sxtracking.com|欧盟合规想省心,一站落地找溯鑫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8月31日公开的 Regulation (EU) 2025/40、European Commission COM(2025) 982、European Commission PPWR官方信息及欧盟立法程序资料整理。COM(2025) 982目前仍处于立法程序中,不应作为已经生效的法律变化使用;具体EPR责任仍需结合企业法律主体、交易路径、目标成员国及当地现行制度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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