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国企业会说:
“我们不是做消费者市场的,我们全部是B2B。”
客户是欧洲工厂。
客户是医院。
客户是汽车制造商。
客户是实验室。
客户是工业集团。
所以企业很自然地认为:
产品已经卖给欧洲公司了,包装最后也是欧洲客户处理,那么EPR应该由客户负责,我们中国企业应该不用注册。
这个逻辑过去听起来很顺。
但是PPWR开始适用以后,这件事情需要重新看。
因为Regulation (EU) 2025/40判断Packaging EPR Producer的时候,并没有把问题简单分成:
B2B / B2C。
它真正关心的是:
你的欧洲客户到底是Distributor,还是End User。
而这个End User里面,恰恰包含大量中国出口企业每天面对的:
Professional End User。
这也是很多B2B企业现在最容易忽略的一层。
一、先看PPWR到底怎么写
PPWR Article 3(23)定义了 end user。
它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在工业或者专业活动中使用产品的:
professional end user。
关键条件是:
这个客户收到产品以后,不会再按照收到时的形式,把这个产品继续提供到市场。
欧盟委员会2026年的PPWR Guidance又把这件事情进一步讲清楚。
判断professional end user时,一个重要标准就是:
企业是否把产品用于自己的生产或者专业活动,因此不再按照收到时的形式继续提供产品。
欧委会还明确解释,如果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成员国的end user销售包装产品,那么这个销售主体可能成为那个成员国的Producer,并承担当地EPR责任。
所以:
B2B客户是公司,并不等于它就不是End User。
恰恰相反。
很多B2B客户,本身就是最典型的Professional End User。
二、汽车零部件:欧洲客户是大集团,中国供应商反而可能是Producer
举一个中国制造业非常熟悉的案例。
中国企业生产汽车电子零部件。
直接卖给一家德国汽车制造商。
德国汽车厂把这个零部件装进整车。
它不会把这颗零部件按照中国供应商交给它时的形式,再原样销售出去。
这个德国汽车厂虽然是一家非常大的企业,但在这笔交易里,它可能就是:
Professional End User。
如果交易路径是:
中国零部件公司
↓
直接销售
↓
德国汽车工厂
↓
零件进入整车生产
那么按照PPWR Article 3(15)(d)与Article 3(23)的逻辑,中国企业就需要认真判断:
自己是不是Germany Packaging EPR Producer。
这里最容易出现的误区是:
“德国客户这么大,他们肯定自己负责EPR。”
法规并不因为客户是一家德国大集团,就自动把Packaging EPR责任交给它。
还要看它在这条交易链里面究竟是什么角色。
三、医疗器械:直接卖给医院,也可能是同一个结果
再看医疗设备。
假设一家中国医疗设备公司直接把监护仪卖给西班牙医院。
设备送到医院以后,被安装在病房或者ICU里使用。
医院没有把这台监护仪继续原样卖给别人。
这时候:
西班牙医院 = Professional End User
就非常容易成立。
交易链是:
中国医疗设备制造商
↓
西班牙医院
↓
医院自己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就可能直接进入PPWR Article 3(15)(d)规定的:
第三国企业 → 直接向另一个成员国End User第一次提供包装产品
这一Producer场景。
所以医疗设备企业不能简单因为:
“我们都是B2B医院客户。”
就得出:
“Packaging EPR一定和我们无关。”
四、工业设备、仪器、化工,其实都有类似情况
这个问题并不只存在于汽车和医疗器械。
例如:
中国机床企业
→ 直接卖给法国制造工厂
→ 工厂自己使用机床。
中国实验室仪器企业
→ 直接卖给荷兰实验室
→ 实验室自己使用。
中国工业化学品企业
→ 直接向欧洲工厂供应产品
→ 原料进入客户自己的生产过程,包装在当地成为废弃物。
中国电子零部件企业
→ 直接卖给欧洲OEM
→ 零件进入客户的最终产品。
这些业务全部都是B2B。
但欧洲客户都可能属于Professional End User。
因此真正的问题已经不能只是:
我们是不是B2B?
更应该继续问一句:
客户收到我的产品以后,是自己用,还是继续卖?
这一句话,可能直接改变Producer判断。
五、但是加一个欧洲进口商,结果可能马上改变
还是刚才的医疗设备。
如果交易结构变成:
中国制造商
↓
西班牙Importer / Distributor
↓
西班牙医院
那么情况就不同了。
西班牙Importer买入设备以后,又把设备按照收到时的形式继续提供给医院。
它显然不是Article 3(23)意义上的Professional End User。
这时候中国企业就不能再简单套用:
第三国企业直接向End User销售
这条Producer路径。
反而要继续看:
这个西班牙Importer是不是在西班牙第一次把包装产品提供到当地市场。
PPWR Recital 122甚至专门说明:
如果一个企业从第三国购买包装产品,并在自己所在的成员国第一次提供这个产品,该企业原则上应被视为Producer。
所以:
China → Spanish Hospital
和
China → Spanish Importer → Hospital
最终设备都进了同一家医院。
但是Packaging EPR Producer可能完全不同。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一直不建议企业只用“目的国家”来判断EPR。
六、集团采购中心,也不一定是End User
大型企业还有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
例如:
中国供应商把产品卖给一家Germany Group Purchasing GmbH。
德国采购中心收到产品以后,再把货物分给法国、奥地利和捷克的集团工厂。
这时候Germany Purchasing GmbH是不是Professional End User?
不能马上说是。
因为它可能只是集团内部的采购和分销主体,产品仍然按照收到时的形式继续进入其他市场。
这时候要继续沿着销售链判断:
谁真正把产品交给最终使用者?
最终包装预计在哪里成为废弃物?
哪一个主体第一次在那个成员国提供包装产品?
PPWR的设计逻辑就是尽可能把EPR责任对应到包装最终成为废弃物的相关成员国。欧委会Guidance明确说明,Producer承担EPR费用的成员国原则上应当是包装预计成为废弃物的地方。
七、物流公司收了货,也不等于它就是End User
这又是一个非常容易误判的场景。
例如:
中国企业
↓
波兰物流中心
↓
拆箱
↓
重新分装
↓
发往欧洲不同客户
有人可能会认为:
“货物已经交给波兰公司,而且包装在那里拆掉了,所以波兰物流企业就是End User。”
欧委会Guidance对此专门给出了说明。
接受第三国进口包装产品,并从事:
unpacking、
repacking、
拆成更小批次以后继续发货
的物流企业,通常不被视为End User。
如果它重新进行transport packaging,甚至还可能就新的运输包装产生自己的Producer角色。
所以:
谁收货,和谁是End User,也不能直接画等号。
八、为什么波兰现在特别值得观察?
这里还有一个现实变化。
过去欧洲各成员国的Packaging EPR,大量建立在Directive 94/62/EC以及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体系上。
因此不同国家对:
谁是wprowadzający、
谁是进口者、
谁负责注册、
谁承担EPR
长期存在不同的本国法律语言和执行体系。
波兰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现行波兰《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法》使用的是:
wprowadzający produkty w opakowaniach
也就是将包装产品投放市场的经营者。
现行法规还把:
import produktów w opakowaniach
以及欧盟内部取得包装产品等情况纳入“首次投放市场”的判断。
所以过去很多波兰EPR项目非常自然地围绕:
谁进口进入波兰
来判断。
但是PPWR已经从2026年8月12日开始直接适用。
它现在给出了欧盟统一的:
Producer
以及:
Professional End User
定义。波兰政府也明确确认PPWR作为Regulation,从2026年8月12日起在成员国直接适用。
因此波兰正在调整自己的制度。
波兰正在推进的 UC100新包装法项目就明确写到:
新的体系计划引入PPWR定义,并用新的 Producer定义替代原来的“wprowadzający produkty w opakowaniach”和“wprowadzający opakowania”等概念。
这其实是现在整个欧洲Packaging EPR很值得观察的一幕。
过去:
各国国内EPR体系 → 各自定义责任主体。
现在逐渐变成:
PPWR统一Producer定义 → 各国EPR注册、PRO、费用和执行体系继续落地。
所以企业未来会看到:
欧洲的Producer判断越来越趋向统一。
但是各国:
注册入口、
PRO结构、
收费、
申报、
包装分类、
当地执行程序
仍然可能不同。
这两个层次不能混在一起。
九、PPWR统一了Producer,也不等于欧洲EPR突然全部统一了
这一点尤其重要。
PPWR Article 44要求建立Producer注册体系,而且Producer原则上需要在其第一次提供包装或包装产品的相关成员国注册。
Article 45进一步规定Producer承担EPR责任。
但是Article 44的新统一注册格式目前仍处于实施细则推进阶段。
欧委会2026年发布的相关实施法规文本仍在继续制定,用于统一各国Producer Register的注册和报告格式。
因此现阶段企业会碰到一个比较特殊的过渡期:
PPWR的Producer判断已经开始直接适用;
但很多成员国实际注册、BDO、PRO和国内EPR执行系统仍在根据新制度逐步调整。
波兰的UC100计划甚至设置了过渡安排,并计划到2028年完成新的包装EPR体系进一步落地。
所以现在尤其不能只拿以前的一张“各国EPR责任表”一直用下去。
责任判断本身也需要更新。
十、那B2B企业现在到底应该怎么判断?
其实不用一上来把事情弄得特别复杂。
先画一条真实销售链。
例如:
中国公司 → 欧洲客户
然后先问:
欧洲客户会不会把产品按照收到时的形式继续卖?
如果会。
它更可能是:
Importer / Distributor。
继续往下判断Producer。
如果不会。
再问:
它是不是把产品用于自己的工业或者专业活动?
例如:
汽车厂拿去生产汽车;
医院拿去诊疗;
工厂拿去生产;
实验室拿去检测;
酒店、办公室自己使用设备。
这些场景都可能构成:
Professional End User。
如果中国企业又是直接向这个Professional End User销售,那么Packaging EPR就应该进入重点确认范围。
十一、所以“B2B不用EPR”这句话,以后真的不要轻易说了
PPWR以后,B2B本身已经没有足够的判断价值。
一家公司可以是B2B客户。
同时又是Professional End User。
也可以是B2B客户。
同时又是Importer。
还可能是Distributor。
甚至只是Logistics Provider。
法律角色不同,Producer结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所以真正有用的信息是:
Legal Entity
加上:
Sales Flow
再加:
End User Status
最后才得到:
Producer。
然后才进入:
Registration、PRO、AR以及年度申报。
最后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越来越建议出口欧洲的B2B企业,在做Packaging EPR之前不要只问:
“这个国家注册多少钱?”
先确认一个更加基础的问题:
“为什么这个国家的Producer是我们?”
尤其是汽配、医疗器械、工业设备、电子零部件、仪器仪表、化工、机械和其他大量B2B出口行业。
如果欧洲客户把产品用于自己的生产或者专业活动,中国企业又直接向它供货,那么过去一句:
“我们是B2B,所以EPR由欧洲客户负责。”
现在很可能已经不够用了。
而对于波兰这样的市场,企业还要特别关注国内EPR制度与PPWR统一Producer定义之间正在发生的衔接。
如果贵司目前有欧洲B2B业务,不确定自己的客户到底属于Importer、Distributor还是Professional End User,也欢迎与 SX HUB 联系。
我们可以从实际合同主体和销售链开始,把:
Legal Entity → Sales Flow → Professional End User → Producer → Country → EPR Registration / PRO / AR
这一条责任路径先确认清楚,再进入后续执行。
因为EPR真正容易踩坑的地方,往往发生在注册之前。
如果你们希望先自己把 B2B、Professional End User、Importer、Distributor、Producer 这些责任关系学清楚,也可以关注 SX HUB ESG知识星球。
我们会持续整理 PPWR、Packaging EPR、WEEE、Battery 等欧洲合规的责任判断方法、数据准备思路和实操工具,适合企业内部合规、出口、质量和供应链团队作为日常学习与落地参考。
SX HUB|sxtracking.com|欧盟合规想省心,一站落地找溯鑫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1日公开的Regulation (EU) 2025/40、European Commission PPWR Guidance C(2026)3702、波兰现行包装法规以及波兰UC100立法项目公开信息整理。不同成员国仍存在具体EPR注册、PRO、收费及过渡实施安排,实际责任应结合具体法律主体、销售合同、进口路径、客户用途和目标国家最新执行规则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