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大连山河跨境电商产业园(位于大连自贸区核心区域)
自贸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根据《管理办法》,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和现代产业聚集区建设,积极推动结构调整,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形成符合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的制度创新体系,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的战略高地。自贸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建立健全容错机制,建立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活力。
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
《管理办法》提出,自贸试验区在投资和贸易方面提供很多便利。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外商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自贸试验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优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实施企业名称管理改革;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对自贸试验区内未开业且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
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开放 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
《管理办法》要求,自贸试验区按照风险为本、有效监管的原则,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开展航运、科技、文化、普惠、绿色环保等领域金融创新和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试点工作。允许各类符合条件的资本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允许各类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与此同时,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主体办理经常项下结算业务、国家允许的资本项下结算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促进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 加强东北亚区域开放合作
《管理办法》还提出,自贸试验区将加快智能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高技术船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产业向自贸试验区集聚,构建先进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布局。自贸试验区鼓励开展系统集成、设备租赁、再制造、检验检测、远程咨询等增值服务,推进专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等集成创新载体及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搭建科技成果推广、科技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公共服务平台。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和经营机制,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稳妥推进区内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和国有资产资本化。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设立一批专业化创业投资子基金。实现自贸试验区口岸与东北其他地区口岸间的互通互联,推动东北地区在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物流配送、人才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协同配合。同时,自贸试验区将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日、韩等国的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开展与东北亚各国在教育、体育、卫生、娱乐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投资合作。
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根据《管理办法》,自贸试验区要依法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老工业基地振兴、东北亚区域合作等各方面的改革创新,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检查和设置评比。除国家及省设立和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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