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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8 号,以下简称《扣缴办法》),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境内自然人提供规定范围内的七类服务,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配套申报公告,明确申报表及相关填报要求。企业向个人采购相关服务时,需要相应完善业务审核、税款计算和扣缴申报流程。
扣缴范围与业务认定
《扣缴办法》将境内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服务纳入扣缴范围:
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企业应结合合同约定、实际服务内容和交付成果判断业务类别。合同中使用“服务费”“劳务费”等名称,并不足以直接确定是否适用《扣缴办法》,也不能仅凭付款对象为个人作出认定。
对于纳入扣缴范围的业务,企业应在审核合同和结算资料时,确认服务提供方身份、交易内容及价款构成,为后续计算税款和办理申报提供依据。
税款计算与优惠适用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应扣缴增值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由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图解列举了以下案例:
境内自然人李某于 2026 年 11 月 18 日向境内 A 公司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收取制作费 5000 元,不含增值税。李某该次(日)销售额已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并选择适用 3% 征收率减按 1% 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在上述条件下,A 公司应扣缴增值税为:
5000×1%=50 元。
本例按照李某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计算增值税。其他交易应根据具体适用条件确定征收率,并区分含税价款与不含税销售额。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还应按照规定同时扣缴地方附加税费。因此,本例中的 50 元仅为应扣缴增值税税额。
扣缴申报与税款解缴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的次月 1 日起至 15 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照上述案例,A 公司应于 2026 年 12 月 1 日至 15 日内办理相应申报和缴税。
按照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交易,仍有申报要求。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等,按照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仍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企业确认无需实际扣税后,应继续完成相应申报,并保留业务明细及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9 号已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自 202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过渡安排与特殊情形
《扣缴办法》对实施前交易、互联网平台业务及后续交易调整分别作出了安排。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企业处理跨实施日期的合同和结算事项时,应核实交易所属期间及相应申报安排。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且互联网平台企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扣缴办法》。企业应结合人员身份、交易渠道和平台代办申报情况判断适用规则,不能仅以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为由认定不适用。
对于已经按照《扣缴办法》扣缴增值税的交易,后续因销售折让、交易中止或者退回等原因导致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更正扣缴当期的申报。
企业可在办法施行前,梳理向境内自然人采购相关服务的合同及结算安排,明确身份信息、交易明细和优惠资料的收集要求。发生折让、退款或合同终止等事项时,业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资料,以便核对并调整原扣缴申报。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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