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有一票货物进口,涉及到十几项货物。为了减少成本,其中几项货物低报价格并伪造了相应的单证资料,逃了一些税。请问海关是不是会把我们的这票货物全部没收吗?
答:应该不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 3 倍以下罚款。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海关没收的对象是走私货物、物品,非走私货物、物品并不属于没收的对象。综上,贵司就该票货物中的几票货物低报价格走私,海关应当只会没收走私货物,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 3 倍以下罚款,而不是没收包括走私货物在内的全部货物。
典型案例: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10 月,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员工及员工亲友等人的身份信息及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限值,在某跨境电商小程序上刷单购买馥洛薇品牌口服液、面膜等跨境电商商品,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并将上述商品用于销售,或者作为赠品、试用产品等用于商业推广。当事人龚**作为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当事人顾*作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并参与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活动。经统计,在上述期间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法国馥洛薇品牌产品 4579 件,经 W 海关计核,上述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 363189.76 元人民币,应缴税款 91902.98 元人民币,偷逃税款 55529.87 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相关笔录、相关人员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当事人处获取的相关材料、相关帐户的款项往来明细、馥洛薇产品申报入保税区的报关数据、H 海关跨境商品申报出区数据、某电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10 月期间利用公司员工及员工亲友等人的身份信息及跨境电商年度交易限值,在某跨境电商小程序上刷单购买馥洛薇品牌口服液、面膜等跨境电商商品,将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并将上述商品用于销售,或者作为赠品、试用产品等用于商业推广。经统计,在上述期间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入境法国馥洛薇品牌产品 4579 件,经 W 海关计核,上述走私货物的计税价格 363189.76 元人民币,应缴税款 91902.98 元人民币,偷逃税款 55529.87 元人民币。当事人龚**作为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管人员,当事人顾*作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及直接责任人员,组织并参与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活动,应当对以上走私行为承担责任。
综合上述,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的走私行为。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W 海关决定给予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收走私货物的行政处罚。因走私货物已无法没收,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 363189.76 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龚**、顾*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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