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9 月 1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发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贸区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指引》同时废止。此次调整标志着自贸区原有试点业务正式整合升级,形成统一的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框架。
《指引》核心内容涵盖参与机构范围、交易时间与机制、品种与清算安排及数据报送要求等五大方面,确立了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基础。
一、业务演进:从试点先行到制度定型
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发展脉络可概括为“试点先行、逐步扩围、制度定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业务上线(2024 年 12 月)。在央行和外管局指导下,依托上海自贸区推出交易平台,初期以 FT 账户主体及境外机构为主。
第二阶段:试点扩围(2026 年 6 月)。授权六大行依托平台在上海自贸区开展业务,境内主流银行以总行层面进入市场,参与结构显著拓宽。
第三阶段:制度定型(2026 年 9 月)。新版《指引》发布并废止旧规,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由自贸区试点正式升级为统一的制度框架,明确了 CNH 交易的规则边界。
二、参与主体:三类机构需经准入审核
《指引》明确,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是指经政策允许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贸区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通过交易中心平台开展的交易。参与主体分为三类:
- 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 自贸区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并通过验收的机构(覆盖上海 FT 账户及海南、横琴 EF 账户体系);
- 境外机构: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金融机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需注意,纳入范围仅表明具备申请资质,并不自动取得交易资格。所有机构均须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完成协议签署及技术准备,经审核通知后方可成为参与机构。此外,具备经验的机构可申请成为流动性提供者(LP)。
三、交易机制:全谱系品种与全球化时段
新版规则构建了多层次电子化交易框架:
- 品种覆盖:包含即期及远期、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衍生品全谱系。
- 交易方式:支持请求报价(RFQ)、点击成交、订单匹配(ESP)、协商交易等多种模式;LP 可通过 API 进行自动化报价。
- 交易时段:北京时间 07:00 至次日 03:00,单日长达 20 小时,覆盖亚、欧、美主要交易时段。
四、风控要求:先授信后签约的双前置门槛
实务操作中,参与机构需满足以下核心要求:
- 授信与账户:交易前须建立双边授信关系或设置额度,并维护清算账户信息。
- 主协议签署: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必须签署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 人员管理:交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机构需及时维护授权范围及离职调岗人员的权限调整。
五、市场定位:境内设施服务 CNH,保持市场边界
这是理解新机制的关键。虽然交易通过境内基础设施完成,但《指引》明确规定:
- 统计隔离: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不纳入境内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行情和交易统计。
- 双边清算:采用双边清算模式,交易中心不提供中央对手方服务,资金由交易双方按约定结算。
简言之,利用境内成熟设施为 CNH 提供流动性支持,但严格保持 CNY 与 CNH 市场的制度边界。
六、数据报送:平台自动采集减负
自贸区金融机构仍需按原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但对于通过交易中心平台达成的交易,由平台自动采集数据,参与机构无需另行报送,有效减少了重复工作量。
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发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的通知及全文如下:
各参与机构:
根据最新政策和市场发展需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修订形成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贸区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指引》(中汇交发〔2024〕378 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26 年 8 月 31 日
附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指引(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为离岸人民币(CNH)外汇交易提供交易设施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是指经相关政策允许参与离岸人民币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贸区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通过外汇交易中心平台开展的相关交易。
第三条 自贸区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分账核算及电子围网建设方案等规定,严格做好账户和资金管理。
第二章 参与机构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贸区金融机构和境外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外汇交易中心申请,完成会员协议签署和业务技术等准备后,经书面通知成为参与机构。
第五条 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自贸区金融机构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分账核算业务,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或当地人行系统接入验收的机构。
第七条 境外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八条 具备相关报价交易经验的参与机构可申请成为离岸人民币外汇流动性提供者(LP),为市场提供买卖双向报价。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 07:00-次日 03:00,周六、周日和中国法定节假日不开市。
第十条 参与机构在开展交易前,应建立双边授信关系或设置授信额度,并维护清算账户信息;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应签署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一条 参与机构应指派合格交易员代表其开展报价与交易。外汇交易中心对交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交易,机构应及时审核、更新授权范围。交易员离职或调岗的,应及时取消或调整其权限。
第十三条 外汇交易中心平台生成的成交单是交易达成的书面凭证,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采用双边清算。交易双方应根据成交单约定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不纳入境内银行间人民币外汇市场相关市场行情和交易统计。
第十六条 参与机构因故障无法使用平台的,可申请应急交易服务;因特殊原因交易错误的,经双方达成一致后可申请应急撤销。
第四章 交易品种及机制
第十七条 交易品种包括即期和衍生品(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
第十八条 支持询价交易等模式。流动性提供者(LP)通过平台提供报价,参与机构通过 RFQ、点击成交、ESP、协商交易等方式达成交易。
第十九条 参与机构可进行手工报价与交易,LP 也可使用自动化做市接口(LP API)进行报价与交易。
第五章 交易规范
第二十条 外汇交易中心对业务进行市场监测和异常交易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参与机构应参照相关准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前中后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机构应公平、诚实参与交易,禁止不当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报价与成交价应为有效、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指引的机构,外汇交易中心将采取警示、暂停或取消权限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出现市场价格非理性波动、不可抗力等情形时,外汇交易中心可视情况暂停交易。
第二十七条 已达成的交易存在异常情况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的,外汇交易中心可以撤销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产品定义、交易模式等参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产品指南(外汇市场)》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自贸区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报送自贸区人民币外汇交易信息。通过平台达成的交易,由外汇交易中心自动采集数据,参与机构无需另行报送。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外汇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自贸区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指引》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离岸人民币外汇交易平台参与机构已达 80 家。
附:部分参与机构名单
境内试点金融机构名单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BCI)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CHO)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CBH)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COH)
6.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TIB)
自贸区金融机构名单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AB)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FTBC)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CC)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OH)
6. 国家开发银行(FTCD)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CT)
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C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FTSP)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MS)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HX)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SZ)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CN)
1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DE)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CZ)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BO)
17.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EB)
1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BK)
19.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NJ)
20.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NB)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HZ)
22.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JS)
2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FTBJ)
24.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FTTC)
25.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FTZC)
2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FTBD)
27.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THK)
28.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TSC)
29. 华侨银行有限公司(FTOC)
30.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TDB)
31.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TBE)
32.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THS)
33.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FTSE)
3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FTGT)
35.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TCI)
36.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TUO)
3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FTPS)
境外机构名单
2. 工银标准银行公众有限公司(ICST)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ICSG)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尔分行(ICSE)
5. 中国工商银行(土耳其)股份有限公司(ICTY)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ABCH)
7.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BOCH)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BCHB)
9. 中国建设银行(亚洲)股份有限公司(CCBO)
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CCBK/CCBC)
1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BCMH)
12.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CBIH)
13. 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CMBL)
1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SPDH)
15.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HSBC)
16.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SCHK)
17. 星展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DBSK)
18. 东方汇理银行香港分行(CAHK)
19. 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DBHK)
20. 澳新银行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分行(ANZH)
2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分行(SPSG)
2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EBBK)
23. 中国银行台北分行(BCTP)
2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尔分行(CCKR)
25. 中国民生银行香港分行(CMSK)
26.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BOCW)
2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BCMC)
2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CZSH)
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哈分行(ICBO)
30. 中国建设银行新加坡分行(CCBG)
3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森堡分行(ICBL)
32. 中国工商银行(澳门)股份有限公司(ICMA)
33. 中国银行(马来西亚)有限公司(BCOM)
3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布扎比分行(ICBA)
3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分行(ICDB)
36. 中国建设银行苏黎世分行(BBCZ)
3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IBB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