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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以案说法:"原产国(地区)"申报需注意事项

【企业管理】以案说法:"原产国(地区)"申报需注意事项 AEO认证-大胜扬帆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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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将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点对点向企业推送本企业的评估结果是否属于“优秀”或“良好”,帮助企业及时掌握自身信用状况,并指导企业持续改进提升。
报关单原产地申报示意图

核心定义:报关单上的“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地,即货物获得“经济国籍”的国家或地区。企业需准确申报,避免将起运地、中转地误报为原产地。

一、“原产国(地区)”的适用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分为非优惠优惠两套体系:

1.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及贸易统计等场景。主要依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及海关总署令 2004 年第 122 号。判定标准包括“完全获得”或“实质性改变”(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制造加工工序)。

2. 优惠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 RCEP 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享惠。需满足协定特定的原产地标准及直接运输要求。进口报关时须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栏目,并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声明。

合规提示:报关单应按国别代码如实填报,多原产地需分项申报。企业应留存工艺流程、物料核算等佐证材料,配合海关核查。必要时可于货物进出口前 3 个月申请原产地预裁定。申报不实将面临追税、罚款,严重者涉及走私犯罪。

二、基本案情与处罚

案情回顾

2024 年 2 月至 2026 年 2 月期间,某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铜板等货物,报关单“原产国(地区)”申报为"X 国”。经海关核实,该货物税目为 7409,其在"X 国”仅对原产于"Y 国”的原材料进行分段、裁切等简单加工,未发生四位数级税目归类改变,不满足实质性改变标准,实际原产地应为"Y 国”。

该申报不实行为导致税率适用错误,影响税款征收。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 4.5391 万元,涉及货值 26.49 万元。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申报不实影响统计准确性及税款征收,被处以罚款人民币 27200 元。

三、法律法规依据

1. 《海关总署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等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 30% 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四、海关合规提醒

1. 事前审查:申报前企业应严格审查原产地信息,依据我国规则准确判定货物原产地。

2. 不确定咨询:若原产地难以确定,可向海关咨询或向直属海关申请原产地预裁定,降低申报风险。

3. 主动披露:定期开展关务合规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利用“主动披露”政策向海关报告,争取免除或减轻处罚。

结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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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以最新要求为准
供稿:法规处、关税处、太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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